家庭遗产纷争:法定与遗嘱继承的碰撞与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陆甲与陆乙、周某某及第三人上海甲、上海乙因分家析产、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纠纷诉至法院。被继承人陆某某、冯某某系原配夫妻,育有三子女人,陆某某与周某某婚后未育子女。陆某某、陆某某先后去世未留遗嘱,冯某某去世前留有公证遗嘱,将其所有财产及应继承陆某某的遗产份额均由陆乙继承。涉及遗产包括存款、共和新路房屋、江杨南路房屋及部分红木家具等,各方对遗产分割存在争议,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并作出判决。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就遗嘱效力的关键影响方面:冯某某所立公证遗嘱系本案关键。该遗嘱由公证机关出具,在无充分有效证据推翻的情况下,体现了冯某某的真实意愿,法院予以采纳。此遗嘱改变了冯某某遗产部分的继承走向,使得陆乙在冯某某遗产继承中占据优势地位,对于共和新路房屋及江杨南路房屋中冯某某可继承或自身拥有的份额,依遗嘱均归陆乙。反映出在遗产纠纷中,公证遗嘱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对遗产分配起着决定性作用,除非有法定的瑕疵情形,否则应得到尊重和执行。就遗产范围与继承份额的确定方面:对于遗产范围,如共和新路房屋为陆某某与冯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江杨南路房屋因动迁安置时相关人员婚姻关系而确定为多方共有财产。在继承份额计算上,法院依据法定继承规则,在无遗嘱部分按照继承人顺序和人数均等分配原则确定份额,如陆某某遗产在江杨南路房屋中的份额由周某某、陆某某、冯某某继承;有遗嘱部分则按遗嘱执行。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物的使用原则及当事人诉求,判决陆乙获得房屋产权并支付相应折价款给其他继承人,既遵循了法律规定,又兼顾了财产的有效利用和纠纷的妥善解决,体现了在复杂家庭遗产纠纷处理中,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和对实际情况的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