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变更争议:合同效力判定与家庭房产纠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等四原告与刘某1、张某及第三人李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系争房屋原由刘某承租公房后购得产权,2027年刘某1代刘某与两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但合同上部分签名非本人所签且原告称未支付对价。刘某1、张某去世后,原告认为该合同无效,被告则称合同有效且已支付房款,第三人表示对房屋情况不清楚,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并作出判决。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在合同效力的核心争议点方面:从法律规定看,合同无效需满足法定情形。本案中,虽存在刘某1签名代签、部分同住人签名非本人所签及原告称未支付对价等情况,但这些均不属于法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系争房屋产权已登记在树乙名下,其有权处分房产,且无证据表明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也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从合同订立的合法性、当事人意思表示及是否违反强制性规范等多方面综合判断,认定合同有效,驳回原告请求,体现了在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对法律条文的严格遵循和对合同效力认定的严谨性。就家庭内部房产纠纷的复杂性而言:本案涉及家庭众多成员,房产交易发生在家庭内部,存在诸多复杂因素。如关于房款支付仅有被告陈述,无确切证据佐证,但法院仍综合整体情况判定合同有效。同时,家庭内部曾有关于房产分配的协商及相关遗书等情况,但这些均未对合同效力的判定产生决定性影响。反映出在家庭房产纠纷中,不仅要依据法律规定判断合同效力,还需考虑家庭关系、历史背景等多种因素,平衡各方利益,以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法律秩序的严肃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