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纷争:协议效力判定与法定继承的践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罗某某与张某甲系夫妻,育有子女张某丙(已去世)和被告张某某。张某甲去世后,其父母也已离世,生前遗留一栋房屋且未留遗嘱。原、被告就该房屋继承达成分割协议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有效,法院依据双方提交证据及当庭陈述查明相关事实。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在继承资格与遗产范围确定方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罗某某与张某某作为张某甲仅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甲的个人合法财产,涉案房屋属于遗产范畴。在法定继承框架下,明确继承人范围与遗产界定是基础,本案清晰的家庭关系及房屋产权状况使得继承主体与客体易于确定。在协议效力认定方面:原、被告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该协议有效。法院在判断协议效力时,严格依据法律条文,从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多方面考量,保障了当事人基于自主意愿处分遗产的权利,体现了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尊重当事人意愿与遵循法律规定相结合的司法理念,既维护了法定继承秩序,又认可了当事人通过协议自行分配遗产的合法性,促进了家庭财产继承纠纷的妥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