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争议:遗产认定与证据采信的博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因与刘某2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芜湖市两级法院判决申请再审。涉案房屋为湖滨街某号门面房,刘某主张该房系朱某购买所得,非刘某3遗产,提交了如房产局档案票据、对房屋征收手续费更正等新证据,还指出朱某文盲且相关公证存在问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有诸多疑点等;刘某2则认为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在遗产认定依据方面:已民事判决确认涉案房屋系朱某秀与刘某成拆迁置换并补差价所得,且当时刘某作为朱某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上诉称房屋系依法继承财产,此为一、二审认定房屋为遗产且刘某2享有部分继承权的关键依据。刘某虽提交新证据,但不足以推翻该已确定的事实。在证据效力判断:对于《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二审认定非刘某2本人签署无拘束力合理。关于诉讼时效,刘某以超过 20 年为由抗辩,却无充分证据证明刘某2明知或应知继承利益受损而怠于主张权利超 20 年,法院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量已有生效判决及各方证据的证明力,对遗产范围进行认定,体现了在所有权确认纠纷中,对复杂证据的审查判断以及对法律规定关于遗产认定、诉讼时效等条文的准确适用,以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公法》 规定的应子再审情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