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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葛:合同关系判定与程序争议的考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张某因与刘某、新泉社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而申请再审。李某系麻纺厂职工,其购买部分产权的房改房,2027年经厂房管科人员介绍,刘某支付房款,李某交付房屋及相关手续,刘某居住至今并办理水电开户等。申请人称双方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是侵权关系且原审程序违法,包括案由错误、遗漏当事人等;刘某则称买卖成立且原审程序无误。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在合同关系认定方面,虽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从交易过程看,刘某支付房款,李某交付房屋及产权手续且刘某长期居住并承担相关费用,双方买卖意思明确,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特征,应认定合同关系成立。且房屋共有人麻纺厂同意转让,土地也办理了出让手续,该买卖合法有效,不能因未过户而否定交易。李某提出侵权关系无依据且与其之前租赁关系主张矛盾。 在程序问题分析方面,关于原审程序,社区因接收了麻制品厂的涉案房屋产权,作为产权人对房屋进行管理,是权利承继人,原审将其列为当事人正确。本案处理的是李某产权部分,未涉及原麻制品厂权益,未追加该厂不构成程序违法。虽然原审案由定为物权确认纠纷不当,但不影响处理结果。总体而言,法院在审查再审申请时,综合考量了实体的合同关系及程序的合法性,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驳回再审申请,体现了司法在处理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中对交易实质的判断及程序公正的权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