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争议:遗嘱效力判定与法定继承的抉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崔某 1 申请再审与被申请人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名下有平房一处为遗产。崔某 1 主张该房产应由其继承,一审提交了“房产继承声明”及王某的当庭证言,称被继承人曾多次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且认为被申请人未尽赡养义务,虽被申请人二审提交了与父母吃饭看病照片,但不足以证明尽到长期赡养责任,且其虽有病历但家庭条件好有能力雇人照顾却未做。而二审法院认定该房产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在遗嘱效力问题:崔某 1 提交的“房产继承声明”不符合自书、代书、口头遗嘱法定形式,仅靠王某证人证言无其他佐证,无法证实被继承人对房产立有有效遗嘱。在法律上,遗嘱的成立需严格遵循法定形式要件,以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能被准确认定且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崔某 1 的证据难以达到此要求,所以二审认定房产为遗产依法分割是合理的。在赡养义务与继承份额关联:关于被申请人赡养义务履行情况,崔某 1 虽提出诸多被申请人未尽责的理由,如亲属同事邻居可作证未尽赡养、照片证明力弱、有能力雇人照顾却未做等,但在法律层面,二审综合全案证据及法律规定判定被申请人尽到赡养义务从而适用法定继承,从现有情况看并无明显不当。再审申请人崔某 1 以赡养义务及所谓老人遗愿来主张房产归自己继承的再审理由缺乏足够法律依据支持,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及证据审查标准,体现了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对遗嘱效力严谨认定及对赡养义务与继承关系综合考量的司法裁判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