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继承析产协议下的权益纠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杜某某、安某 1 因与安某 2、安某 3 等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而申请再审。案涉房屋为安某与杜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安某去世后未留遗嘱,其房屋 50%份额作为遗产由杜某某、安某 1、安某 5、安某 3、安某 2 法定继承。杜某某、安某 1 申请再审提出多项诉求,包括认定安某 2 与杜某某签订的《房产继承份额赠与协议》不可撤销,认定安某 1 全资购房贡献并给予补偿或更多继承份额,因安某 1 照顾父母的付出在继承份额上给予倾斜,以及给杜某某更多份额等理由。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在赠与协议方面:虽然安某 2 与杜某某签订了赠与协议,但在房屋未完成产权过户前,安某 2 依法享有撤销权,原审法院支持撤销赠与符合法律规定。杜某某以抚养安某 2 为由主张赠与协议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不可撤销依据不足,因为赡养和抚养义务在法律框架内有其特定的界定和履行标准,不能简单等同于使赠与具有不可撤销性的道德义务情形。在房屋出资与继承份额:安某 1 称全资购买案涉房屋且二审提交购房票据但未被认定,即便其有出资行为,在房屋已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涉及继承纠纷时,出资情况不能必然等同于应获得额外补偿或更多继承份额。法院在法定继承中综合考虑安某 1 与父母共同生活并尽到扶养义务已认定其依法应多分遗产,杜某某、安某 1 要求更多份额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法院遵循法定继承规则和综合考量因素作出的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体现了在析产继承案件中对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的严谨遵循与平衡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