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风云:房屋所有人与城投公司拆迁补偿纠纷案件剖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与城投公司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赵某、曹某等因该协议相关纠纷先后经历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等程序,且基于《货币补偿协议》无效,法院驳回某要求城投公司履行协议等诉讼请求。2027年,赵某等作为拆迁房屋继承人起诉城投公司要求按继承份额支付拆迁补偿款,法院以协议无效驳回诉讼请求,赵某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起诉,赵某申请再审。
此案件核心在于拆迁补偿协议的效力问题。由于先前生效判决已认定赵某与城投公司的《货币补偿协议》无效,这使得赵某等人后续依据该协议主张权利失去基础。对于其他继承人,他们本身未与城投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未达成合法有效协议的情况下,要求城投公司支付拆迁货币补偿款难以得到支持。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达成有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法院从程序上驳回起诉以避免在无合法依据下对实体争议进行审理,维护了法律秩序与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此案件核心在于拆迁补偿协议的效力问题。由于先前生效判决已认定某与城投公司的《货币补偿协议》无效,这使得赵某等人后续依据该协议主张权利失去基础。对于其他继承人,他们本身未与城投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未达成合法有效协议的情况下,要求城投公司支付拆迁货币补偿款难以得到支持。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达成有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法院从程序上驳回起诉以避免在无合法依据下对实体争议进行审理,维护了法律秩序与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