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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纷争:继承析产协议下的权益纠葛与法律裁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再婚),张某是张某与前妻所生之子,张某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因病离世,崔某、韩某为未成年人,系李某子女,李某作为监护人代其主张权益。2024 年 6 月 8 日,原被告签订《遗产分配及家庭财产处置协议书》(由张某起草)。协议明确了如某花园洋房、某软件公司股权、奔驰等豪车归属,某软件公司债权债务与被告无涉;一方若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涵盖违约金、延迟履约金、赔偿损失(包含律师费等),若发生争议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订立后,被告反悔拒绝履行,原告多次沟通协商均告失败,且某软件公司状况影响运营,原告遂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被告辩称,对协议中部分房屋、车辆、某软件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能够予以配合,但前提是原告需按时支付 500 万元;不同意变更某传媒公司股权,因该公司另有股东吴某、郑某,他们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且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外,原告起诉过于仓促,且未依照约定支付首笔 200 万元款项,属于原告违约在先。第三人吴某、郑某称,各自持有某传媒公司 6% 股权,不同意张某将股权转让给原告,欲行使优先购买权。经法院查明,李某与张某于 2020 年 5 月 10 日再婚,李某再婚前育有韩某,张某再婚前育有张某,婚后育有崔某。张某去世后,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2024 年 6 月 8 日签订的协议详细规定了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状况、家庭共有财产(涵盖房屋、车辆、公司股权等)、共同债务情形,以及继承人对财产与债务的分配安排、各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协议中某花园洋房地址位于某。经询问,原告请求按照协议履行,被告同意部分变更登记事项,但某传媒公司股权因其他股东反对而拒绝变更。某传媒公司股东为张某(88%)、吴某(6%)、郑某(6%),某软件公司由张某(65%)、李某(35%)持股。吴某、郑某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由于协议未确定某传媒公司股权对价,经专业评估其 2024 年 6 月 8 日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为 110.3 万元,李某支付了 4.2 万元评估费用。此外,某花园洋房已出售,某花园洋房长期租赁权因系小产权房且已提前解约无需确认,某传媒公司股权情况各方均无异议,相关贷款由李某偿还。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起案件中,核心要点在于对《遗产分配及家庭财产处置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认定以及各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界定。此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愿的体现,未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将特定房屋过户至韩某名下、特定车辆过户至李某名下的诉求,于法有据,理应予以支持。关于某软件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李某名下的事项,鉴于公司股权架构情况,被告理应配合完成其持有的股权变更手续。然而,对于某传媒公司股权变更至李某名下的诉求,鉴于该公司其他股东吴某、郑某行使优先购买权,且此次转让本质上属于有偿转让,故原告此项诉求不应得到支持,同时该公司债务与原告无关联。考虑到吴某、郑某行使优先购买权,依据评估价值,应从李某支付给被告的 500 万元中扣除相应股权对价。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延迟履行金和律师费,依据现有证据与法律规定,依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