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风云:遗嘱撤销引发的继承与财产纠葛化解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和陈某 2 曾是夫妻,育有一子陈某 1,后于 2008 年 8 月 10 日离婚。2010 年 9 月 20 日,张某与王某结婚,但二人没有子女。陈某 1 与李某 1 是夫妻,育有一子李某 2。2024 年 3 月 15 日,张某去世。早在 2002 年,张某获批 568 号宅基地,并和陈某 2 在该宅基地上建了六间房,其中正房有 3 间,离婚时这 6 间房归张某所有。2020 年 12 月 12 日,张某作为被拆迁人,与北京 XX 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北京市 y 区 y 镇 XX 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XX 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XX 村宅基地拆迁安置房认定单》,张某、王某、陈某 1、李某 1、李某 2 都是被安置人,共获得拆迁补偿款4200000 元以及 4 套安置房屋。2021 年 2 月 10 日,张某支付了 2000000 元的安置房购房款。开发集团和村委会分四笔向张某支付周转补助费 800000 元,陈某 1、李某 1、李某 2 已收到 180000 元。2021 年 5 月 20 日,张某购买了金额为400000 元的泰康岁月有约养老年金保险。张某生前立有遗嘱,指定遗产由陈某 1 继承,所以陈某 1 要求继承遗产。但王某不同意这些诉求。王某称,张某于 2024 年 3 月 8 日自书撤销了 2024 年 1 月 10 日所立遗嘱,所以 2024 年 1 月 10 日的遗嘱无效,而且陈某 1 没有对张某尽到赡养义务,张某的遗产都应该归王某。568 号宅基地的 3 间正房是张某、陈某1 和王某于 2012 年共同翻建的,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一套 70 平方米的两居室和一套 90 平方米的三居室安置房屋应归王某所有。对于周转补助费,第一笔、第二笔和第三笔中的 180000 元已经支付给陈某 1 等人,第四笔尚未分割。此外,张某名下还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这笔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受益人变更为陈某 1,这种变更应属无效。张某购买保险的款项和银行存款都来源于拆迁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名下的北京 XX 科技有限公司股份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些遗产都应该归王某所有。双方在赡养问题、遗嘱真实性以及财产性质等方面存在很大争议。该宅基地所在村落位于北京 y 区的城郊位置,周边有一些小型工厂以及大片的菜地,交通还算便利,平日里有不少村民往来穿梭,生活气息浓郁。房屋翻建后,结构更为牢固,内部装修也进行了简单的布置,承载着一家人过往的生活点滴。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复杂的遗嘱继承与财产分割纠纷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和争议焦点。首先,遗嘱的效力是本案的关键。李某虽先立下遗嘱,但随后又有撤销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有权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在此案中,经过专业的司法鉴定,撤销遗嘱的签字为李某本人所写,在孙某1未能提出充分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原遗嘱应认定为无效,遗产继承需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处理。对于遗产范围的界定,重点在于宅基地拆迁所产生的一系列权益。宅基地上房屋的建设、翻建历史涉及不同家庭成员,这些情况对拆迁后安置利益的分配有着重要影响。依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房屋权属,结合《XX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来核算各方应得利益。虽然赵某主张孙某1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遗产,但由于缺乏足够证据,这一主张难以成立。在安置房屋的分配上,考虑到实际情况,特别是尚未选房这一因素,对安置利益进行合理划分是保障各方权益的关键。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和事实,对安置房屋面积按比例分配给赵某和孙某1等人是较为公平的处理方式。周转补助费的分配争议,需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实际支付情况进行判断。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赵某已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应按照现有证据和当事人认可的已收金额来合理认定各方应得份额,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于银行账户存款和公司股权,鉴于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应先按照法律规定划分出配偶赵某的份额,剩余部分再作为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程序在赵某和孙某1之间进行分配。保险金方面,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平安盈泰6号年金保险为法定受益人,其保险价值应在赵某和孙某1之间合理分配,而这也凸显了保险受益人规定在遗产继承纠纷中的重要性。整个案件需要综合运用继承法、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细致权衡各方利益,确保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