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情与法理的交织下的继承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 1 起诉,诉讼请求包括:一是判令北京市某区 × 号 8 间瓦房归其所有(价值 50 万);二是赵某 2、孙某 2 的丧葬费、抚恤金、存款共 250000 元归其所有;三是若房屋判归被告,收取 2020 年 5 月 8 日至 2023 年 9 月 15 日房屋管理费 3 万;四是被告支付其费用差额 15000 元;五是被告承担诉讼费等相关费用。赵某 1 称两位老人生活由其照料,被告未尽赡养义务,老人后事也由他办理。钱某 1 辩称,赵某 1 此前就房屋继承起诉,遗嘱被认定无效,此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赵某 1 办理丧葬支出应以发票为准,不合理支出应驳回,收取房屋管理费无依据,诉讼费由法院决定。双方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组织质证。此前赵某 1 曾以遗嘱继承纠纷起诉,法院认定遗嘱无效。2023 年钱某 1 以法定继承纠纷起诉赵某 1,后因未交受理费按撤诉处理。双方认可本案遗产范围包括 × 号宅院、银行存款、抚恤金和丧葬费。双方对宅院价值 50 万无异议且都要求继承,支付对方折价款。对于银行存款,文中详细列出了赵某 2、孙某 2 各个银行账户在不同时间的余额和交易情况。赵某 2、孙某 2 去世后有抚恤金和丧葬费发放情况,赵某 1 称丧葬费用于办理丧葬,抚恤金由其管控。庭审中,双方同意以之前法定继承纠纷案件陈述为裁判参考,赵某 1 主张丧葬花费但无票据,钱某 1 不认可。钱某 1 主张自己是唯一继承人,赵某 1 称自己尽了生养死葬义务应多分,还提到遗嘱和委托书能体现老人意愿,且钱某 1 曾口头放弃继承权。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继承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个人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按遗嘱,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含养子女)、父母。此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非继承人,可适当分得遗产。在本案中,钱某 1 作为赵某 2、孙某 2 的养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有继承权利。赵某 1 虽为侄子,但在两位老人生活、就医等方面帮扶很大,还操办了殡葬事宜,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也应分得适当遗产。对于赵某 2 的遗产继承,赵某 2 先离世,其与孙某 2 共同财产的一半归孙某 2,另一半是赵某 2 遗产。赵某 2 遗产分割比例应为孙某 2 继承 50%、钱某 1 继承 10%、赵某 1 继承 40%。钱某 1 承认没支付丧葬费用,赵某 1 办理了丧葬但没充足证据证明花费,可按赵某 2 去世时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 6 个月总额确定丧葬支出,各继承人按比例继承遗产并承担丧葬费。抚恤金和丧葬费虽非遗产,但可参照此比例分割。关于孙某 2 遗产继承,分割比例为赵某 1 继承 80%、钱某 1 继承 20%。在尊重双方意见留出 2 万元立碑钱由赵某 1 代管的基础上,剩余款项按此比例分配。因赵某 1 没证据证明孙某 2 丧葬花费,按孙某 2 去世时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 6 个月总额确定丧葬费,并由各继承人按比例负担。孙某 2 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按遗产分割比例确定。赵某 1 与钱某 1 确定了 × 号农村宅院及房屋价值,以此作为继承分割依据,双方确认的赵某 2 和孙某 2 银行存款余额也作为分割基础。双方都想继承宅院并支付对方折价款,综合考虑后,宅院应由赵某 1 继承,赵某 1 支付钱某 1 折价款。赵某 1 请求丧葬费、抚恤金、存款合理部分应支持,其要求房屋判归钱某 1 时收取管理费的条件性请求,暂不处理。赵某 1 没证据证明实际付出金额,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