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约定与拆迁补偿的遗产界定之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 1 与被告张某 3、张某 4、张某 5 及第三人赵某继承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张某 1 请求判令原被告继承父母位于北京 y 区某乡某村 ×5 号宅院拆迁利益对应的 650000 元补偿款,均分四份,自己得 1/4 即 162500 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张某 1 称父母张某 6、钱某有此宅院,父母去世后房屋未分割,2015 年拆迁,张某 5 领了拆迁利益,因宅院源于父母,该利益应作为遗产由原被告继承。张某 5 辩称原告和被告身份信息需核实,还有张某 9 情况需查,且原告要求继承的不是父母遗产,赵某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且签了拆迁协议。张某 3 认可原告请求,不认可张某 5 意见,认为哥哥嫂子赡养老人付出多,赵某对父亲照顾少,自己有权分得一份。张某 4 也认可原告请求。拆迁档案资料显示该宅院拆迁相关补偿情况和协议内容。赵某称拆迁利益是其个人财产,1993 年经张某 6 同意宅基权属划归自己,虽离婚协议未体现,但宅院应归自己。双方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组织质证,确认了一些事实,包括家庭成员关系、张某 9 过继情况等。对于 1990 年协议,各方认可,但对 ×5 号宅院性质和归属有争议,张某 5 主张尽了赡养义务,宅院后归赵某,不是父母遗产,张某 1 等则有不同看法。该宅院面积约 300 平方米,在村里位置较为中心,院内有正房五间、东西厢房各三间。当初 1990 年签订协议时,是在村里长辈的见证下进行的,协议内容详细约定了关于老人赡养以及家庭财产分配的初步意向,其中关于该宅院的权属变更条款较为模糊,这也是引发后续争议的关键因素之一。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张某 9 过继给张某 10,全体当事人无异议,同时确认张某 6、钱某的继承人已到齐。案涉 ×5 号院原是张某 6、钱某共同财产,钱某去世后遗产未分。《关于:张某 1、张某 4、张某 5、父亲将来生活的协议书》是有效的赡养协议。协议签订后,1993 年 ×5 号宅基地确权给赵某,张某 6 生前无赡养诉讼,张某 1 承认张某 5 夫妻为张某 6 办丧葬,且张某 5 和赵某修缮加盖房屋时,张某 1 等未产生纠纷,还有拆迁档案等资料,可见协议已履行完,张某 5 和赵某取得 ×5 号院所有权,张某 1 主张该院为遗产的观点不可信。协议中 “老人所有财产都归张某 5 所有” 的约定,应视作张某 1、张某 4 放弃钱某遗产继承权,张某 3 未反对也视为放弃。张某 5 与赵某取得权益后,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赵某签拆迁协议,分得 ×5 号院,拆迁利益是赵某个人财产,张某 1 要求分割补偿款的请求依据不足,不应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