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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法定继承下的家族遗产纷争与裁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审原告赵某 2 与原审被告赵某 3、赵某 4、赵某 5 继承纠纷一案,(2021)京 0108 民初 y 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以(2023)京 0108 民申 y 号民事裁定再审。合议庭开庭审理,赵某 1 作为再审申请人要求撤销原调解书,依据法定继承再审,理由是原审事实不清且未经其同意。赵某 2、赵某 3、赵某 4 反对赵某 1 的再审请求,认为赵某 1 未赡养父母。赵某 5 也不同意,指出早已分家,赵某 1 未尽赡养义务且曾有不良行为。孙某 1、孙某 2 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原案中赵某 2 起诉请求继承上海市闵行区 ×× 号北房 4 间,原审调解结果是该院内北房五间由赵某 2 继承。本案涉及人物关系复杂,赵某 6 三次结婚,育有多个子女,部分子女已去世,其孙辈有孙某 1、孙某 2 等。涉案房屋位于闵行区某镇,是赵某 6 于 1995 年从陈某 2 处购买,目前有北房四间,有相关证明材料和现场勘验情况。该房屋所在区域交通较为便利,周边有学校、超市等生活设施。房屋购买时的契约明确记载了房屋的四至范围以及交易价格等详细信息,现场勘验也进一步确定了房屋的实际状况和布局。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根据法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法定继承有序,同一顺序继承人多均分。此继承纠纷原审中,涉房为赵某 6 遗产,除原审当事人,赵某 1 等也是继承人。原审仅靠村委会证明且当事人未如实陈述便处分遗产,遗漏当事人、认定遗产范围有误,调解协议当撤。涉案房是赵某 6 离婚后所购,为其个人遗产。遗产分配一般法定继承,特殊情况可调整。本案各方对赡养、分家有分歧且无证据,×× 号房应依法定继承分。赵某 6 第一顺位继承人有赵某 1 等,赵某 16 - 21 放弃,故赵某 1、赵某 4、赵某 5、赵某 2、赵某 3 各占 1/6,孙某 2、孙某 1 各占 1/1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