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风波:法定权益与家庭意愿的碰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起诉王某 1、王某 2,请求判决王某遗产(海淀区 × 区 × 号楼 × 层 ×5 室房屋)的二分之一归自己,另愿付 150 万元给王某 1、王某 2 各折价款六分之一,同时要求二人承担诉讼费。张某与王某共育王某 1、王某 2,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2023 年 5 月 10 日王某去世,此前 2019 年 9 月 20 日王某将房屋卖给外孙李某,后李某将房屋赠与姑姑赵某。经海淀区法院一审、一中院二审,判定相关合同无效。王某 1 要求继承房屋六分之一份额,不同意折价补偿;王某 2 同意将自己可继承的份额归张某。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房屋现登记在赵某名下,张某起诉要求房屋全归自己,对其他二人继承份额给予价值补偿,王某 2 同意,王某 1 反对。该房屋位于海淀区繁华地段,周边配套设施完善,交通便利,房屋面积约为 120 平方米,三室两厅格局。当初王某将房屋卖给李某时,价格远低于市场行情,引发了后续一系列争议与诉讼。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继承开始若无遗嘱、遗赠抚养协议,则按法定继承办理。在本案中,案涉房屋是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离世后,该房屋二分之一份额为其遗产。鉴于双方均确认王某生前无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此部分应依法定继承处理。按法定继承,案涉房屋二分之一份额应由王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张某、王某 1、王某 2 均等继承,即每人可获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王某 2 同意将自己的份额由张某继承,这并无问题。因此,对于王某的遗产部分,张某可继承三分之二,王某 1 继承三分之一。张某提出继承全部房屋份额并给予王某 1 价值补偿,但王某 1 坚持继承份额、不接受补偿。在此情况下,应保障王某 1 的继承份额,故对张某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北京市海淀区 × 区 × 号楼 × 层 × 室房屋,张某拥有自身的二分之一份额,同时继承王某遗产部分的三分之二,王某 1 继承王某遗产部分的三分之一。此外需要指出,若张某、王某 1 在房屋占有、使用方面存在无法调和矛盾,致使按份共有关系难以为继,当事人可另行诉讼解决房屋共有分割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