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遗产纠葛:遗嘱真伪鉴别与财产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 1 起诉赵某 2,请求判令某 3 某村 Y 号院北房 4 间中东数 2 间归己,张某 1 名下银行存款、2023 年起某 3 某村土地承包金(8000 元 / 年)和 3.5 亩土地承包金(3800 元 / 年)由二人各继承一半,诉讼费由赵某 2 承担。赵某 1、赵某 2 是兄弟,父母赵某 3、张某 1 先后去世,此前家庭已分割部分房屋,赵某 3 存款、土地承包金及张某 1 部分财产未分割,赵某 1 主张法定继承,赵某 2 以张某 1 有遗嘱为由反对。双方围绕各自提供的于某 3、张某 1 的遗嘱展开争议,赵某 1 质疑张某 1 遗嘱效力,申请证人、调查银行流水。同时,双方对张某 1 向李某转账 120000 元性质有分歧,对土地承包金发放情况及是否应分割也有不同意见。该 Y 号院位于北京某区某 3 镇某 3 村,北房 4 间建于 1998 年,面积共约 160 平方米。张某 1 所立遗嘱是在村里的文化活动室订立,由王某 3 代书,张某 1 捺印,王某 3 及见证人赵某 4、孙某 3 均签名并注明日期为 2016 年 5 月 10 日。当时在场的还有几位村民,他们能证明张某 1 当时意识清楚,对遗嘱内容知晓并同意。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依据相关规定,张某 1 遗嘱订立于民法典生效前,判断其有效性适用《继承法》,其去世于民法典生效后,遗嘱生效和继承处理适用《民法典》。对于遗嘱效力,代书遗嘱有形式要求,主张无效方需举证。此遗嘱在村委会由王某 3 代书,张某 1 捺印,王某 3 及见证人签名注日期,虽陈某称当时在旁边处理其他小事,但不影响。且遗嘱系据张某 1 口述书写,其精神良好,代书人宣读过,赵某 1 称非张某 1 真实意思但无证据,故其意见不予采纳。土地承包金属于遗产。因 2008 年赵某 3 去世,2019 年前赵某 2、赵某 1 陆续迁出,当时农户仅张某 1,按继承原则,有遗嘱按遗嘱,现遗嘱有效,对赵某 1 诉请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