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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院继承风波:遗嘱与财产权益的深度博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 1、赵某 2 起诉李某 3、王某,要求判令大兴区某宅院内北房六间归赵某 2(赵某 1 放弃份额),李某 3 支付该房屋 2010 - 2023 年一半租金 80 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称房屋产权人是赵某 1、赵某 4,原被告曾共同翻建,后出租房屋租金被被告独占,赵某 4 重病需钱协商无果。被告称院落无产权证书,房屋是他们出资翻建,与赵某 2 无关,此次诉讼是赵某 2 因拆迁计划鼓动父母起诉,还指出原告陈述与实际居住、赵某 4 协商情况不符,质疑追加申请书中赵某 4 签字真实性,要求处理赵某 4 存款问题。法院认定赵某 4 与赵某 1 夫妻关系,育有李某 3、赵某 2,赵某 4 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去世,该宅院是赵某 4、赵某 1 宅基地,审理中提及房屋翻建、出租情况、被告提交的录音、原告提交的遗嘱(赵某 1 表示将自己份额赠与赵某 2),且宅院无权属证明。该宅院位于大兴区某镇某村,北房六间面积共约 180 平方米,当初翻建时,赵某 1、赵某 4 出资约 3 万元,李某 3、王某 出资约 5 万元,各方均参与了部分建造劳动。房屋翻建后,一直由李某 3 负责对外出租事宜,每月租金约 3000 元。原告提交的遗嘱是在 2021 年 9 月 15 日订立,有两位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内容由电脑打印生成,赵某 4 在遗嘱上签字时,赵某 1 在旁边搀扶其手臂协助,整个过程有录像记录,录像显示赵某 4 意识较为清晰,能对周围环境和所签署文件内容有基本认知并作出回应。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分割时应先分出配偶份额,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中要先分出他人财产。本案关键争议点有两个:一是赵某 4、赵某 1 在涉案房屋中的份额,二是遗嘱的效力。对于焦点一,涉案房屋是赵某 4、赵某 1、李某 3、王某 共同生活期间建造。从录音可知,北房六间建成后有分配,赵某 4、赵某 1 住两间,李某 3、王某 住四间,东西房主要是李某 3、王某 所建。不过,四人共同生活,房屋是由原房屋翻建而来,当初翻建四人都有出资出力。综合房屋现状和居住便利因素,赵某 1 主张北房六间所在房屋部分归其与赵某 4 所有,应予以采信。鉴于房屋未办理权属登记,北房六间所在房屋部分的使用权归赵某 1、赵某 4,东西房所在房屋部分的使用权归李某 3、王某 。关于焦点二,李某 3 称赵某 4 签字是赵某 1 拿着其手签的,赵某 4 不清楚状况,遗嘱应无效。但从录像来看,赵某 4 有将房屋份额给赵某 2 的意愿,主动拿笔签字,虽赵某 1 有协助,但对于 80 多岁行动不便的老人,不能过分苛求。所以,李某 3 的抗辩意见不应被采纳。该遗嘱符合打印遗嘱形式要件且赵某 4 签字,合法有效,赵某 4 遗嘱指定赵某 2 继承其份额,应予以支持,赵某 1 将自身份额赠与赵某 2,也无问题。对于赵某 2、赵某 1 主张的租金问题,由于房屋份额未明确分割,且 2020 年起李某 3 已按赵某 1 要求每月给 2000 元,所以赵某 2、赵某 1 主张 2010 - 2023 年一半租金缺乏依据,不应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