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纷争:遗嘱真伪与效力的司法考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孙某 1 起诉要求继承北京市 y 房屋八分之三份额。该房原是孙某 4、李某夫妻共同财产,李某 2012 年 3 月 15 日去世后,房屋经继承由孙某 4、孙某 2、孙某 3 共有,孙某 4 占 50%。2015 年 9 月 25 日孙某 4 立遗嘱将其房屋份额的四分之三留给孙某 1,2022 年 11 月 18 日孙某 4 去世,因遗产分割协商无果起诉。孙某 2、孙某 3 分别提出对遗嘱不知情、不同意分配方案等观点。双方围绕孙某 1 提交的遗嘱及订立过程的证据展开争议,焦点是遗嘱有效性,包括对见证过程、孙某 4 意识状态等方面的分歧,同时对孙某 4 立遗嘱时是否有影响民事行为能力的病症也有不同看法。该房屋位于北京市 y 区某街道某小区,面积为 150 平方米,孙某 4 的遗嘱是打印遗嘱,由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协助订立,两名见证人均为该律师事务所律师,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在每页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2015 年 9 月 25 日。订立过程有全程录像,录像中孙某 4 坐在律师事务所会议室,表情自然,在被询问关于房屋遗产分配意愿时,清晰地表示要将自己在房屋中的份额的四分之三留给孙某 1,并对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等信息都能准确表述。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需遵循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因遗嘱订立于 2015 年 9 月 25 日在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继承法》。遗产相关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启动,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本案焦点是遗嘱效力。《继承法》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本案遗嘱是打印遗嘱,虽不在其规定形式内,但审查遗嘱效力应重实质,看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愿、有无违法违规。此遗嘱有两名见证人,遗嘱人和见证人都签名并注明日期。订立过程有清晰视频,孙某 4 明确表达了遗产处分方式,结合内容可认定是其真实意思。孙某 2、孙某 3 提出的录像问题不足以否定遗嘱效力。对于孙某 4 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均无其订立遗嘱时存在影响思维病症的证据,视频中孙某 4 思维和表达清晰,对关键问题有明确回答,无法质疑其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认可遗嘱签字真实性,进一步印证是孙某 4 真实意愿。综上,孙某 1 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支持。涉案房屋中孙某 4 份额按遗嘱继承,孙某 1 继承四分之三,孙某 2 继承四分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