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风云:同父异母家庭的遗嘱与法定之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 1 起诉要求将位于北京市 y 区某房屋判归自己所有,诉讼费由王某 4、王某 2、王某 3、张某承担。王某与赵某婚后有四女,王某与前妻育有张某。赵某、王某去世后,因王某 1 出资且照顾父母,有王某遗嘱将房屋由其继承,王某 1 的三位姐姐同意,但因同父异母哥哥张某无法办理手续。王某 4、王某 2、王某 3 认可王某 1 诉讼请求和遗嘱真实性,张某未回应。法院审理认定相关事实并提及房屋信息和遗嘱内容。该房屋位于北京市 y 区某街道某小区,面积为 120 平方米,王某的遗嘱写明因王某 1 对自己及老伴悉心照料且在家庭事务中多有付出,故将该房屋留给王某 1 继承,遗嘱签署日期为 2018 年 5 月 10 日,并有王某的签名及手印。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对于本案,因继承始于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当时继承法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赵某、王某分别于2010 年、2017 年去世。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有遗嘱按遗嘱继承,公民可立遗嘱处分财产,自书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涉诉 y 房屋是王某、赵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先分出配偶份额,其余为遗产。王某 1 提交的王某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应被法院采信。赵某未留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应法定继承,但赵某的另三位继承人同意房屋由王某 1 继承,综上,y 房屋归王某 1 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