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遗产纠葛:法定继承规则下的财产纷争化解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氏夫妇共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张甲、张乙和张丙。张父于 1996 年 2 月 5 日离世并销户,张母在 2022 年 10 月 8 日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2006 年 11 月 30 日,法院曾通过民事调解书对丰台区卢沟桥乡某号院的房屋分配作出相关安排。在 2019 年 3 月 8 日以及 2021 年 9 月 15 日,经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张甲成为张母的监护人。而后在 2023 年 5 月 20 日,法院驳回了张乙提出的撤销张甲监护资格并由自己担任监护人的请求。2020 年 7 月 10 日,张甲代张母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其中对拆迁相关事项、安置房屋交付以及过渡安置费用等均有约定,截至目前,协议中的 707 号安置房屋尚未交付。另外,张母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存有余额且有资金收支往来情况,张乙和张丙对张甲的部分取款与转账操作存有异议。张母曾起诉张乙,后因张母去世该诉讼终止。张甲称张乙私自支取款项,张乙则表示取款是用于张母的医疗等开销,张甲对其中部分金额予以认可。张甲称自己也曾为张母垫付费用并从其账户支取,张乙和张丙对部分金额表示认同,同时认为另有部分取款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还有一份 2014 年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相关事宜,张丙代张母领取了其祖父的一笔遗产资金,张乙和张丙称该笔资金已赠予张丙,不应纳入遗产范围,并且他们宣称自己在赡养张母方面承担了主要责任,还提供了照片、视频以及录音资料作为证据,然而张甲对此并不认可。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未立遗嘱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处理。由于张母未留下遗嘱,其法定继承人张甲、张乙和张丙原则上应平均分配遗产份额。对于《幸福村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涉及的未交付的 707 号安置房屋以及尚未发放的过渡安置费用所对应的权益与义务,这三位继承人应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同理,张母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余额也应如此分配。张甲对张乙支取的 654321.78 元提出质疑,虽然张乙作出了解释并提供了部分证据,但就目前的证据而言,无法证实张乙存在侵占行为,因此张甲要求分割这笔款项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张乙和张丙对张甲支取的 987654.32 元存在疑问,张甲能够对其中 765432.11 元的用途作出解释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但对于剩余的 222222.21 元无法说明其合理性,所以张甲应按照三分之一的比例分别向张乙和张丙支付 74074.07 元。关于《集体土地使用证》,其仅记载了宅基地面积且未显示有地上建筑物,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遗产范畴,且三位继承人也无在该宅基地上建房的证据,所以他们对于宅基地的继承主张不应被认可。张乙和张丙称那笔 56700 元的遗产资金已赠予张丙,但缺乏有效证据支持,因此张丙应按照三分之一的比例向张甲支付 18900 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