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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风波:法定继承下的权益权衡与裁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 1 请求判决被继承人父母位于 XXXXXXXXXXXXXXXXXX 房产由原被告各继承 50%份额(房产价值约 300 万元),或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 1500000 元补偿金,并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双方分担。被告辩称被继承房屋扩面 25 平方米资金由其出资,应多分房产份额,且被继承人有银行存款未分割,应纳入遗产范围。原被告系兄弟关系,被继承人是其父母。涉案房产 2000 年由父亲向所在单位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申请集资建房分得,2005 年通过房改购房取得产权,建筑面积 85.34 平方米,含不同计价面积类型。父亲 2020 年 月 10 日死亡注销户籍,母亲 2022 年 月 15 日死亡,生前均未立遗嘱,法定继承人仅原被告二人。双方因房产继承协商无果引发诉讼。审理中,法院依申请委托评估公司对房产价值评估,现市场价为 280 万元(含固定装修价值)。被告户籍地址在案涉房屋,长期与父母同住,2001 年 月 20 日父亲缴纳的集资建房款 35000 元由被告支付。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无遗嘱情形下,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在此案里,涉案房产属被继承人夫妻共同共有,因未立遗嘱,故由原被告法定继承。虽被告在房屋集资、装修时有出资,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此出资能使其取得物权,仅能认定为基于居住使用的出资行为。考虑到被继承人生前接受被告资金购房且许可其共同居住的事实,在法定继承各半继承基础上,应适当照顾居住权人被告,给予适当多分,此判定符合法定继承中对特殊情况综合考量以保障公平性的法律原则,合理平衡了双方权益。对于被告主张分割被继承人银行存款的请求,因缺乏依据未被支持,遵循了证据裁判原则,确保遗产范围确定及分割有充分依据。整个判决过程依据法律对法定继承份额确定、出资与居住情况对继承影响以及遗产范围界定等多方面规定进行综合判定,为处理类似涉及房产出资、居住情况复杂且有潜在其他遗产争议的继承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适用范例,有力维护了法定继承人在遗产继承中的合法权益与家庭财产传承的公平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