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纷争:遗嘱变更背后的继承纠葛与法律定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超请求判决其继承被继承人赵某君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路 X 号 X 栋 X 单元 X 室房屋的 1/2 产权份额,被告李某琳继承 1/2 份额,三被告协助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继承被继承人遗留存款的四分之一,由李某琳给付其保管的 15 万元中的 37500 元,李某如给付其保管的 103578 元中的 25894.5 元,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原告是被继承人的大女儿,被告李某原、李某琳、李某如分别是被继承人的长子、二女和小女儿。被继承人赵某君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去世,丈夫先于其死亡。2015 年 8 月 1 日赵某君立下自书遗嘱将房屋留给李某超与李某琳二人继承。赵某君还有存款由李某琳、李某如保管。原、被告协商未果引发诉讼。被告李某原称房子可给原告 1/4 份额,存款要扣除相应款项后按 1/4 比例分割。被告李某如意见相同。被告李某琳称房屋依遗嘱自己和原告各享 1/2 份额,自己保管的 15 万元已用掉且收条已归还,保管义务结束。经审理查明,赵某君与李某军育有四个子女,李某军 2005 年去世。2013 年 11 月 30 日赵某君签字财产分配协议。2015 年 7 月 30 日赵某君自书材料说明钱的保管情况。2015 年 8 月 1 日自书房屋分配遗嘱。2017 年 6 月 18 日涉案房屋登记于赵某君名下。2020 年 10 月 1 日订立《赡养与遗产分配协议》及对应视频。2021 年 6 月 14 日法院曾处理赵某君诉子女赡养纠纷一案并出具调解书。关于遗产,一是和平路 X 室房产,原告主张依遗嘱享 1/2 份额并提交相关材料,被告李某原、李某如对遗嘱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李某琳认可。李某原、李某如主张若李某琳拿出 15 万元则房屋四人平分,否则由原告与他们三人平分,并提交财产分配协议、赡养与遗产分配协议及调解书等证据。李某如还提交租赁合同、聊天记录等证据质疑遗嘱真实性。李某琳提交房产分配材料支持原告主张。二是赵某君的银行存款,原告主张存款由李某琳、李某如保管,应由原、被告各享 1/4,并提交赵某君自书材料、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李某琳辩称钱已用于赵某君花销及治疗但未提交证据。李某如主张为母亲支付部分费用应扣除,并提交装修款凭证、银行存折、殡葬委托书等证据。庭审中被告李某原主张按母亲意愿扣除部分礼金后再分配,原、被告对此有不同意见。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启动,有遗嘱则遵循遗嘱继承路径,无遗嘱便转入法定继承流程,并且遗嘱人有权通过后续相反民事法律行为对遗嘱予以撤回或变更。在此案件中,赵某君虽于 2015 年 8 月 1 日留下房屋自书遗嘱,但 2020 年 10 月 1 日其与子女共同签署的《赡养与遗产分配协议》对房屋处置方式做出了改变,且当时原告方未将遗嘱事宜告知其他子女,此协议应当被认定为赵某君的最终真实意愿体现,由此房屋继承转为法定继承模式,由原、被告各方均等享有 1/4 份额,这一判定严格契合遗嘱撤回与变更的法律规范,充分彰显了对被继承人临终真实意愿的尊重与维护。就赵某君名下存款而言,依据其 2015 年 7 月 30 日手写材料明确了李某琳、李某如的存款保管状况,李某琳未能举证其保管款项去向则应纳入遗产分配范畴,李某如处保管款项在扣减其为赵某君丧葬等开销后剩余部分同样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同时结合各方陈述及所呈证据确定了礼金扣除情形,整个判定进程紧密依据法律对遗产范围的界定标准以及证据采信的相关规则展开,为处理此类涉及遗嘱变更、存款保管争议的遗产纠纷案件构筑了清晰的法律适用参照范例,切实有力地保障了在复杂家庭财产纠葛情境下遗产继承的公正性与合法性,深度凸显了法律对家庭财产传承秩序的规范引领与权益守护效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