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代位继承风波:权益的守护与法律的裁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 A 请求判令代位继承被继承人赵某某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 XX**室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继承人赵某某于 2013 年 7 月 15 日去世,其与李某 D 育有李某 B、李某 C 二子,李某 C 于 2006 年 6 月 8 日早逝,李某 D 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离世。李某 A 是李某 C 的唯一继承人。现该房屋已过户至李某 B 名下,原告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损,遂起诉维权。被告李某 B 辩称,房屋在李某 C 生前已过户给自己,原告无权分割。经审查查明,赵某某与李某 D 于 2006 年 11 月 10 日购置涉案房屋,面积 60.5㎡,并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过户至李某 B 名下。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被继承人子女先于其死亡的,由该子女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相应份额。在此案里,赵某某去世后,其名下房屋一半产权作为遗产,应由李某D、李某 B、李某 C 各继承六分之一。李某 D 在李某 C 去世后将房屋过户给李某 B,但对于李某 C 应得的六分之一产权份额属于无权处分。李某 A 作为李某 C 的唯一直系晚辈血亲,依法有权代位继承这部分份额,法院的判定准确维护了代位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遵循了法定的遗产继承顺序与代位继承规则,为处理类似涉及代位继承及产权变更争议的遗产纠纷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适用范例,有力保障了在复杂家庭关系背景下遗产继承的公平性与合法性,彰显了法律对家族财产传承秩序的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