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纷争:协议与法定继承下的财产纠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云、赵某军起诉请求分割被继承人钱某如名下银行存款 88800 元、抚恤金 66034 元,李某旗名下银行存款 46200 元、抚恤金 55798 元等共计 256832 元,以及钱某如和李某旗的其他财产 120000 元与暂未查明财产,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原、被告均为被继承人之子。2017 年 9 月 15 日,钱某如、李某旗与部分子女签署协议,约定西城区平安里街房屋过户给孙子赵某洋,相关份额分配明确且老人百年后存款与赵某春无关。李某旗于 2019 年 3 月 10 日去世,钱某如于 2024 年 9 月 28 日去世,均未留遗嘱。此后各继承人就遗产继承协商无果。被告赵某智称钱某如由其照料且开销多由其承担;李某旗的存款用于后事,抚恤金等已分配;不认可原告依据日记本主张的 120000 元;认为自己应多分存款;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被告赵某春同意赵某智意见。经审理查明,钱某如与李某旗育有五子,一子已去世。相关部门出具了钱某如与李某旗的抚恤金和丧葬费通知。原告提交协议、通知、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李某旗笔记本、证人证言等证据以支持诉求。被告赵某智提交手写支出明细等证据,称丧葬费已用于办理二老丧事且无结余。原、被告均认可被继承人部分遗产情况,原告另主张赵某智处有 120000 元存款但无其他佐证。本案争议焦点包括李某旗遗产是否已处分、钱某如保姆费是否扣除、丧葬费与抚恤金扣除问题以及协议效力与赵某春继承权等。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启动,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办理。在此案里,首先关于 2017 年协议,虽部分被告否认其真实性,但经法院释明后均不申请笔迹鉴定,且无有力反驳证据,该协议应认定有效,据此赵某春不享有相关遗产继承权,此判定遵循了证据规则与协议效力认定的法律要求,保障了遗产分配依据的合法性。对于李某旗名下存款及丧葬费、抚恤金,其去世后存款用于办丧事且金额合理,丧葬费与抚恤金在钱某如在世时已处分,钱某如有权为之,原告主张分割依据不足,符合遗产在被继承人生前可依法处分的法律原则,维护了合法处分行为的效力。钱某如名下存款应作为遗产分割,法院未采信保姆费主张合理合法,保障了遗产范围确定的准确性。在钱某如丧葬费、抚恤金处理上,法院依据被告提交收据并结合实际情况酌定支出费用,对剩余金额进行分配,既尊重了丧葬实际花费的事实,又保障了继承人在丧葬费、抚恤金上的合法权益。原告主张的 120000 元因缺乏证据未获支持,体现了以证据为核心的遗产认定标准。整个判决过程依据法律规定对遗产范围界定、协议效力、继承人权益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与判定,为处理类似家庭遗产纠纷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适用范例,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在遗产继承中的合法权益与家庭关系中的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