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纷争:法定继承下的财产纠葛与权益考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李某 2 遗留的银行存款及利息 3200000 元(其继承二分之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西街 X 号 XXX 室房产(其继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以及被继承人工作单位发放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60000 元(其分得二分之一)。被继承人李某 2 系原、被告父亲,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去世。2021 年 7 月李某 2 将存单、存折交原告保管,后因被告意见大,原告于 7 月 22 日转交被告保管,此后李某 2 退休工资也由被告保管。李某 2 去世后,单位发放的丧葬费 8000 元和一次性抚恤金 300000 元由被告保管。原告要求分割遗产遭被告拖延,经查询被告自保管后陆续占有李某 2 存款 280 万余元。李某 2 此前多在被告家就餐或由被告送餐,2019 年起原告与李某 2 开始来往并照顾其生活。被告李某 1 辩称,原告可能非亲生女儿,申请血缘关系鉴定;原告曾擅自拿走李某 2 存单、六两黄金及集邮册等财产,被告转至自己账户的钱款系李某 2 生前赠与;被告为李某 2 开支 60 万余元应扣除;剩余抚恤金、存款及诉争房屋同意分割,原告拿走的黄金、集邮册应作为遗产分割;被告承担了照顾李某 2 的主要义务,应继承 65%遗产。经审理查明,李某 2 与前妻育有李某 1、李某、赵某 1 三子女,1965 年初离婚后被告由李某 2 抚养,李某 2 未再婚。2021 年 8 月李某 2 开始在外订餐。关于财产,双方无异议的有:被继承人部分账户尚余存款、案涉房产、丧葬费和抚恤金剩余 60000 元以及 2021 年 7 月原告曾短暂保管相关存单存折后由被告保管且被告自 2021 年 7 月 23 日起转移被继承人账户钱款情况。双方有争议的包括被告为被继承人支出金额、是否有六两黄金和集邮册在原告处、被告所取钱款是否系赠与等,法院对此进行了调查认定。赵某 1 放弃继承。案件审理中双方均主张案涉房产由法院拍卖后按比例分割。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遗产范围涵盖房屋、储蓄等个人合法财产,无遗嘱时依法定继承且继承权男女平等,对尽主要扶养义务者可多分遗产。在此案里,先确定原告继承人资格,被告相关辩称缺乏依据。对于遗产范围,房产无争议属遗产;存款方面,结合被继承人身体状况与被告微信表态等,认定被告处剩余资金为遗产非赠与,并考量利息损失合理分配存款,遵循遗产认定法律规范并保障继承人权益。关于被告称原告处有金饰与集邮册,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彰显证据裁判原则。遗产分割时,依据被告前期主要照顾与原告后期悉心照料情形,确定被告适当多分,契合法律倡导的扶养义务导向,对房产拍卖款及丧葬费、抚恤金分配亦依法依规进行,为处理同类家庭遗产纠纷提供清晰法律适用范例,有力维护遗产继承中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家庭关系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