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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遗产纷争:多段婚姻下的法定继承与权益平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起诉要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赵某某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幢××室的房屋遗产。被继承人赵某某于 2024 年 月 10 日去世,未留遗嘱与遗赠抚养协议。赵某某 1980 年与被告钱某结婚,育有原告赵某,此前与前妻孙 XX 育有被告李某 和李某 2,离婚后与前妻及这两名子女无往来,他们也未履行赡养义务。赵某某曾于 1988 年 月 15 日通过《房屋分配协议书》取得旧宅,后经拆迁获得涉案房屋并于 2018 年 月 25 日登记在其名下。被告钱某称房屋一半份额属自己,同意房屋归原告所有并由原告支付补偿。被告李某 1、李某 表示依法分割。审理中原、被告确认房屋价值 290 万元且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支付分割补偿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继承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时启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案里,涉案房屋系赵某某与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出一半归钱某,另一半作为赵某某遗产由赵某、钱某、李某1、李某 法定继承。法律注重对尽扶养义务者的权益保障,鉴于原告赵某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而李某 1、李某 未尽扶养义务,法院对赵某适当多分,对李某 1、李某 适当少分,此判定符合法律鼓励赡养与照顾付出较多一方的原则。原、被告对房屋价值及归属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据此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并确定其支付给各被告的补偿金额,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又在法定继承框架内合理分配了遗产,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为处理类似涉及多段婚姻与子女赡养差异的遗产分割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适用范例,有力维护了家庭关系中的公平正义与当事人的合法继承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