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房产继承风云:遗嘱争议下的法定分配博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 1 与李某起诉要求判令赵某 与被告赵某 2、赵某 继承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 XX 房产,赵某 占一百四十四分之四十六,赵某 占一百四十四分之四十九,赵某 占一百四十四分之四十九,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赵某 是立遗嘱人钱某的孙子,赵某 是钱某的儿子,赵某 是钱某的女儿,赵某 的父亲赵某 于 2020 年 月 15 日去世。涉案房屋属于钱某与配偶钱某 的婚后共同财产,钱某 已于 2006 年 月 10 日去世,钱某于 2025 年 月 20 日去世。李某是赵某 的妻子,因赵某 法定继承了涉案房屋部分份额且该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有李某份额,李某愿将其份额继承后给赵某 1,请求法院一并处理。被告赵某 2、赵某 辩称应按钱某遗嘱分割,待拆迁时再分,且多年来一直是他们照顾钱某,钱某 去世后也将相关款项分给了原告方。经审理查明,钱某与钱某 育有赵某 3、赵某 4、赵某 三个子女,赵某 与李某育有赵某 12002 年 11 月 20 日钱某 购买涉案房屋并于 2003 年 月 25 日登记在其名下。赵某 等提交一份遗嘱,由赵某 书写正文,钱某在第一页签字,赵某 与其他子女在第二页签字,遗嘱表明钱某去世后房屋中属于其的部分由三个子女均分,还提及房屋拆迁时的分配等内容。庭审中证人孙某称钱某立遗嘱时其在场,遗嘱是赵某 书写、钱某签字,钱某希望房屋拆迁时分且赵某 先住,赵某 与李某对部分证言不认可。钱某生前与赵某 共同居住且有退休金。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嘱的形式需严格符合法定要求才具有法律效力。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且代书人不能是继承人等与遗产有利害关系之人。在此案里,涉案遗嘱正文由继承人赵某 3 书写,不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作为代书遗嘱又因代书人身份及缺少合格见证人等不符合规定,虽原被告均认可其效力,但法院依法无法认定。因无有效遗嘱,本案按法定继承办理。涉案房屋作为钱某与钱某 的夫妻共同财产,在钱某 去世后其份额依法由钱某与子女继承,赵某 继承份额又因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涉及李某,之后钱某去世其份额再由子女或代位继承人继承,此过程严格遵循法定继承顺序与份额确定规则。法院还考虑到赵某 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生活的情形,依法律规定酌情调整了继承份额,这体现了在法定继承中对尽扶养义务等因素的考量,既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法律对家庭关系中实际付出与贡献的重视,为处理类似遗嘱效力存疑引发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适用范例,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在遗产继承中的合法权益与家庭关系中的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