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纷争:遗嘱效力与财产界定之博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 1 起诉请求:一是判令北京市朝阳区 XX 路 XX 小区 X 号楼 X 单元 X 室房屋、海南省三亚市 XX 区 XX 路 XX 号XX 海岸 X 区 X 栋 XX 房屋由其继承;二是继承被继承人李某名下其他财产;三是分得车牌为京 NXXX** 丰田汽车折价款 12 万元(后放弃该车辆主张)。原告系被继承人李某与前夫张某 2 之女,被告陈某是李某的再婚配偶。李某与张某 2 于 2003 年 9 月 5 日离婚,2019 年 10 月 25 日李某与陈某登记结婚且未生育子女。李某于 2022 年 11 月 20 日因病去世,其父母已先亡。被继承人生前自书遗嘱,指定女儿张某 1 为唯一继承人继承其名下所有财产。原告认为遗嘱合法有效,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依遗嘱继承,但被告不予配合办理继承手续。被告辩称被继承人生前由其照顾,原告在李某重病期间未尽照顾义务,且对遗嘱真实性存疑,认为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同时对各财产是否属于遗产及份额提出不同意见,如认为三亚房屋、部分银行账户资金等系夫妻共同财产,只有部分属于遗产等。经审理查明,李某婚姻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死亡时间及父母情况明确。李某 2019 年 8 月 15 日立有遗嘱并签字。案涉财产情况如下: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系李某婚前个人财产;三亚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与付款在婚前,产权登记在婚后;李某名下多个银行账户有不同余额及入账情况,各方对其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或遗产有争议;李某的公积金、补充公积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等有相应余额及提取情况,办理殡殓事宜费用由原告支付;车牌号为京 NXXX** 车辆登记在陈某名下,系 2021 年购买。审理中被告对遗嘱有异议但未申请鉴定,上述事实有众多证据证实。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按遗嘱继承办理。在此案里,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形式上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律规定要件,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纳其异议并认定遗嘱合法有效,此判定遵循了遗嘱认定的法律原则及证据规则。对于遗产范围的确定,法院依据各财产的取得时间、资金来源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定。如北京房屋双方无异议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三亚房屋虽产权登记在婚后,但因买卖合同签订与付款在婚前而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这种判定合理区分了婚前婚后财产界限。对于银行账户资金、公积金、养老保险等,法院依据其婚前婚后的缴纳、入账等情况细致分析确定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与遗产部分,准确地依据法律规定界定了遗产范围。最后根据遗嘱,确定所有遗产由原告张某 1 继承,同时因原告支付的丧葬费和墓地费用超过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判定被告陈某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付给原告,既尊重了被继承人的遗嘱意愿,又合理处理了丧葬费用的分担,为处理类似涉及遗嘱继承与复杂财产关系的遗产纠纷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适用范例,有力地保障了当事人在遗产继承中的合法权益得以合理界定与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