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遗产纷争: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 1 起诉请求判令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李某 4 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 305 室房屋,审理中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继承李某 4 在工商银行及某某银行 2 的多个账户内存款及孳息。被继承人李某 4 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因病去世,终生未婚无子女,其父母李某 5 、赵某 2 均已离世。李某 4 有兄弟姐妹五人,分别是大哥李某 7 、二哥李某 6 、三哥李某 1 、大姐李某 3 、二姐李某 2 。大哥李某 7 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因病死亡,其转继承人为妻子王某、女儿李某 4 ;二哥李某 6 于 2024 年 2 月 10 日死亡,转继承人为妻子孙某、女儿李某 5 。李某 4 生前购买了某某公司 2 的 305 室房屋,已交付但未办产证,仍在某某公司 2 名下,且李某 4 尚留有部分银行存款,生前未留遗嘱。李某 1 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李某 4 遗产,遂诉至法院。被告李某 2 、李某 3 、王某、李某 4 、孙某、李某 5 均表示按法定继承各自均分,王某同意将继承份额赠女儿李某 4 ,李某 5 同意将份额赠母亲孙某。第三人某某公司 2 称 305 室房屋是其开发的拆迁安置房,已交付并具备办小产证条件,未办理是因购房人未办理,且本案与己无关。李某 5 与赵某 2 共育有四子两女。李某 4 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死亡,李某 7 、李某 6 分别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2024 年 2 月 10 日死亡。2018 年 3 月 10 日,李某 4 与某某公司 2 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 305 室房屋。李某 4 未婚未育,其父母的父母死于解放前,且李某 4 、李某7 、李某 6 未留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若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则按法定继承办理。在此案里,被继承人李某 4 未立遗嘱或签订相关协议,其遗产应依法由兄弟姐妹李某 7 、李某 6 、李某 1 、李某 2 、李某 3 平均继承。因李某 7 、李某6 后于李某 4 死亡,其可继承份额由各自继承人转继承,此符合法律规定。而王某将继承份额赠李某 4 ,李某 5 将份额赠孙某,属于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正确合理。对于李某 4 与某某公司 2 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因房屋已交付,其项下权利义务属于遗产范围,连同银行存款余额及利息均应作为遗产分配。法院确认由李某 1 、李某 2 、李某3 、李某 4 、孙某继承且各享五分之一份额,是严格依据法定继承规则,综合考量各继承人情况、遗产范围及相关事实证据等多方面因素作出的公正判定,为处理类似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适用范例,切实保障了各继承人在法定继承框架内的合法权益得以合理界定与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