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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纷争:遗嘱指向的房屋份额与企业股权继承纠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 1 起诉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判决底层房屋中钱某的四分之一份额由自己继承,二是要求继承某某茶馆的股权。原告与被告赵某 2 系兄妹关系,其父母赵某 4 于 2008 年 9 月 15 日身亡,母亲钱某于 2023 年 6 月 10 日亡故。被继承人钱某曾在 2018 年 5 月 18 日订立遗嘱,表明自身产权份额全部交予原告单独继承,且与房屋有关的其他一切财产也交予原告继承。某某茶馆是钱某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都在该套房屋,现由原告代为经营,原告认为此企业属于遗嘱中与房屋相关的其他财产权益,应归自己继承。被告赵某 2 对原告提供的遗嘱视频真实性存疑,并且表示若要继承房屋和股权,被继承人的其他财产也应一并继承分割,故而不同意原告请求。经审理查明,钱某与赵某 4 育有原、被告二人,钱某去世后留下代书遗嘱并附有视频,遗嘱明确自身产权份额及相关其他财产交予原告继承。北京市东城区底层房屋产权登记钱某与案外人按份共有,钱某占四分之一份额并于 2016 年 3 月 20 日核准登记。某某茶馆是钱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因原、被告无法就遗嘱继承事宜达成一致,原告遂起诉。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依法享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在有遗嘱的情况下应按遗嘱继承办理。在此案里,被告虽质疑原告提供遗嘱视频的真实性,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佐证,而代书遗嘱的在场人证实该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愿,且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法院确认遗嘱真实性是正确合理的。对于被告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其他遗产却未提供遗产线索的主张,法院难以支持符合法律实践要求。原告依据遗嘱要求继承底层房屋中钱某的份额及某某茶馆股权的诉讼请求,既符合遗嘱内容,也遵循了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是依法依规作出的公正裁决。法院在整个判定过程中,严格依据遗嘱继承相关法律条文,综合考量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当事人的诉求与证据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精准地确定了原告在遗产继承纠纷中的合法权益范围,为遗嘱继承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适用范例,有力地保障了当事人依据遗嘱应享有的合法继承权益得以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