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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纷争:房屋归属与遗产分配的纠葛之解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 1 与赵某 2 起诉请求分割被继承人钱某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涉案房屋,要求房屋归二人所有并支付被告折价款,同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还主张被告支付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作为遗产分割。赵某 1 、赵某 2 与被告赵某 3 系兄妹关系,其父亲孙某于 2000 年 3 月 15 日过世,母亲钱某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过世,且祖父母均先于父母去世。2015 年 5 月,钱某宅基地房屋拆迁,赵某 1 、赵某 3 代钱某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安置了涉案房屋并于 2019 年5 月 1 日交房。此后赵某 3 以装修为由入住且未搬走,现房屋仍被其占用。两原告称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被告行为损害其利益。被告赵某 3 同意房屋归两原告,但要求分得三分之二份额折价款且过户税费由原告承担,还称父母存款在原告处要求一并分割,同时否认单独占有出租房屋。第三人某某公司 2 表示按法院判决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经审理查明,孙某、钱某育有三个子女。2015 年 5 月 15 日拆迁后经调解有协议书约定相关事项,包括钱某去世后安置房由三子女均分等。拆迁后钱某有多笔过渡费及存款,部分存折及款项支取情况复杂,如赵某 1 、赵某 3 共同取现多笔过渡费定期存款等。钱某死亡后赵某 3 领取了丧葬补助费并在庭审中有不同陈述,还涉及过渡费支付购房款余款等情况。审理中法院委托估价涉案房屋价值 400 万元并由原告预付评估费。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启,遗产是其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无遗嘱时按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继承。在此案里,赵某 1 、赵某 2 、赵某 3 作为钱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本应均等继承遗产且曾有协议约定安置房均分。综合案情与当事人意愿,涉案房屋归赵某 1 、赵某 2 所有并按评估价支付赵某 3 三分之一份额折价款较为恰当。对于部分过渡费定期存款,因双方已共同取现可视为自行处理,不再于本案分割。钱某名下部分存折的款项支取情况清晰,如尾号 5678 的某某银行 3 活期账户存折在赵某 1 处的相关款项,尾号 9012 的某某银行 4 活期账户中部分款项已用于丧事处理,剩余明确金额应由三子女各继承三分之一。而对于一些存在争议且证据不足的情形,如尾号3456 的某某银行 3 活期账户的取款人不明款项,本案暂不作处理,可待获取证据后另案解决。对于赵某 3 领取的丧葬补助费及过渡费余款,应作为遗产由三子女各继承三分之一。至于双方关于赡养费用及存款去向争议超出本案遗产继承范围,应另案处理。此判定严格遵循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协议约定、财产状况及证据情形等多方面因素,精准界定了各方在遗产继承纠纷中的权益范围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合法的继承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得以合理确定与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