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纠纷:协议瑕疵与权益再界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 1 起诉要求依据《人民调解协议书》分割赵某 5 遗产 75,000 元,若协议无效则依法继承分割。被继承人赵某 5 于2024 年 5 月 15 日去世,其丈夫赵某 6 早亡,育有原、被告四个子女,父母也先于其离世,留有存款 75,000 元。2024 年 7 月 20 日,原被告在朝阳司法所就遗产分割签协议,约定从 75,000 元中给赵某 3 支付 15,000 元,剩余 60,000 元原被告各半,钱在被告赵某 2 处,但赵某 2 拒付原告应得款项。被告赵某 2 称协议系被催促草率签名不同意该方案,应由法院法定继承判决,赵某 5 独自居住其附近由其照顾,生病卧床 6 个月也主要由其负责饮食起居,要求多分遗产。被告赵某 3 称由法院依法分割,认可赵某 2 可适当多分。被告赵某 4 称对调解不知情不同意协议方案,要求法院依法分割。赵某 5 生前独自居住,就医等事宜主要由赵某 2 负责,其遗产 75,000 元已被赵某 2 取出,且生前未留遗嘱。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继承人赵某 5 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赵某 1 等四人。由于《人民调解协议书》在未征求赵某 4 意见时就对遗产进行处分,侵犯了赵某 4 的合法继承权,所以该协议无效。因原告仅诉请分割 75,000 元遗产且未举证其他遗产情况,故本案仅处理此笔遗产。在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时按法定继承办理,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在此案中,赵某 2 虽对赵某 5 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可多分,但以护工标准计算费用无法律依据,因为扶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与道德要求。综合本案实际,酌情确定赵某 2 多分 8,000 元,即分得 24,250 元,赵某 1 、赵某 3 、赵某 4 分别分得 16,750 元。鉴于遗产已由赵某 2 取出,其应分别支付给其他继承人。此判定严格遵循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协议效力、扶养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精准界定了各方在遗产继承纠纷中的权益范围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合法的继承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得以合理确定与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