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纷争:房产与财产分割的纠葛与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郑某 1 起诉请求对被继承人钱某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房屋进行继承,原、被告各得二分之一份额;分割钱某在某某银行 3 两个账户及某某银行 4 账户内的存款、股票账号内的股票及现金份额,同样各半继承;并要求郑某 2 承担诉讼费及相关费用。钱某与孙某 3 系夫妻,孙某 3 于 1998 年去世,郑某 1 和郑某 2 是其子女。钱某于 2021 年 5 月去世,生前未留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郑某 1 常年外地工作,在孙某 3 去世后常回京看望钱某,还陪同购买墓地并缴纳维护费,认为自己尽到赡养义务,应法定继承遗产。郑某 2 辩称只同意分割银行和股票账户余额,但要扣除自己垫付的费用且不应各半继承,因自2013 年底至钱某去世一直由自己赡养,钱某自 2014 年起头脑不清,自己垫付费用达几十万。同时,郑某 2 不同意分割案涉房屋,称该房系借钱某名字于 2015 年购买,曾公证但因钱某身体原因未成功,将另案确权。经审理查明,钱某与孙某 3 育有郑某 1 和郑某 2 ,钱某自 2014 年起与郑某 2 居住,期间有在护理院居住经历。郑某 1 提供 2017 - 2020 年飞机票证明回京看望钱某,郑某 2 则称郑某 1 回来次数少且未尽赡养义务。双方无异议且同意在本案处理的遗产包括钱某名下银行账户余额,如某某银行 3 卡号 XXXXXXXXXX******** 账户(6802 账户)截至 2021 年 11 月 15 日余额 285,367.55 元及定期存款等,还有钱某持有的华泰证券旗下 12 个证券产品份额等。此外,钱某工作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及丧葬费 76,325.80 元打入其 6802 账户,双方未达成处理意见。案涉房屋登记在钱某名下,郑某 2 曾就确权起诉,后双方在相关案件中达成和解,即房屋由郑某 2 继承,郑某 2 和案外人李某于 2025 年 3 月 15 日前向郑某 1 支付房屋补偿款 80,000 元,本案中各方要求在判决中一并确认该调解方案。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首先,配偶、子女等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一般应均等继承遗产,但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在此案里,被继承人钱某未留遗嘱,应由郑某 1 和郑某 2 继承遗产。其次,关于遗产范围,钱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及证券产品份额均属遗产范围。对于郑某 1 质疑钱某2019 年到期的 160,000 元定期存款被郑某 2 取走或转移一事,因郑某 2 有异议,钱某当时在世有权处分,且无证据表明存在侵害财产情形,故该主张难以成立,郑某 1 若有证据可另行诉讼。鉴于郑某 2 与钱某共同生活且尽较多赡养义务,可适当多分得遗产,在双方对账户归属无法达成一致时,法院应依法酌定份额。案涉房屋经双方调解确定由郑某 2 取得并支付补偿款给郑某 1 ,此系双方权利处分且合法有效。再者,丧葬费和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且双方未达成一致,郑某 1 同意本案不作处理,法院可不作分配。最后,郑某 2 称垫付费用但未充分举证,其保留诉权另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此判定严格遵循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量赡养情况、证据状况及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多方面因素,精准界定了各方在遗产继承纠纷中的权益范围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合法的继承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得以合理确定与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