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遗产案:财产分割协议下的权益博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 1 起诉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包括继承剩余拆迁款 85,632 元的 50%、尚在拆迁部门未分割钱款 131,567.80 元的50%、某某银行 2 北京金融街支行存单 40,000 元及孳息、被继承人死亡补贴 8,000 元以及被继承人钱某 2 尚余退休金12,800.50 元的三分之一等。被继承人钱某 2 与被告孙某系再婚夫妻,于 2005 年 6 月 15 日登记结婚,原告与被告钱某 1 是钱某 2 与前妻之子,钱某 2 于 2017 年 5 月 8 日死亡。此前孙某在(2023)京 010x 民初 xx号案件中仅要求处理其个人财产,不处理钱某 2 遗产,现原告为维权起诉。被告孙某辩称,不同意部分请求,称拆迁款 82 万余元取得后转原告 35 万,余款用于照顾钱某 2 及共同开销已用完,原告主张的 7 万余元差额在前案已被驳回,属重复诉讼;对第 2 项请求,确认拆迁部门尚留三份存单情况,部分在前案已处理,一张尾号 5800 存单同意原被告各半继承;对第 3 项请求,4 万元同意归原告;对第 4 项请求,认为钱某 2 退休金银行卡在其死后取款系原告所为,生前提款用于照顾钱某 2 。被告钱某 1 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孙某与钱某 2 再婚未育,钱某 2 与前妻育有赵某 1 和钱某 1 ,孙某与前夫育有李某。2014 年 4 月 22 日,孙某与钱某 2 签订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约定房屋相关收入及资产分配。2019 年 9 月 25 日,钱某 2 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涉及房屋面积、补偿款、奖励费等多项内容及安置房屋信息等。钱某 2 死亡后,2018 年 4 月 10 日,孙某与赵某 1 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对部分财产和拆迁收益归属等作出约定。另查明钱某 2 名下拆迁款存入及存单情况,以及相关账户取款情况等。还查明 2023 年 3 月 20 日孙某起诉分割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利益,法院已判决。诉讼中,原告表示本案第一项诉讼请求所涉 85,632 元即前案主张孙某多分的拆迁款,孙某对退休金继承表示视钱某 1 情况而定,对 40,000 元存单确认为钱某 2 个人遗产且同意归原告。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顺序办理。本案关键在于确定被继承人钱某 2 遗产范围及分配方式,尤其是涉及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效力及多笔款项性质认定等复杂情形。被告孙某与钱某 2 签订的 “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 经生效判决确认有效,对于其中拆迁利益在钱某 2 死亡后的分配应依此履行。原告要求继承钱某 2 名下三份拆迁款存单的 50% 符合约定,应获支持,对于未处理的农商银行尾号 5800 存单,依约另一半归孙某所有。对于原告主张的孙某多分的 85,632 元拆迁款,因前案已作认定且系钱某 2 生前交付,不属于遗产,原告继承请求于法无据。某某银行 2 的 4 万元存单,非拆迁所得且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被告钱某 1 未达成协议,其应继承三分之一,剩余三分之二因孙某认可归原告,故原告可继承该部分。钱某 2 名下某某银行 4 的收入款项属于遗产按法定继承,但生前已提取款项视为其自行处分或授权处分,不属于遗产范围。对于特定取款情况,依证据确认归属,酌情判定各方应得款项并由孙某支付相应折价款给钱某 1 和赵某 1 。此判定严格遵循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家庭协议效力、款项性质及证据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精准界定了各方在遗产继承纠纷中的权益范围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合法的继承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得以合理确定与维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