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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屋处置纷争:按份共有人权益的司法界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 1 与被告李某 3 系姐弟,曾因父母遗产继承对北京市朝阳区房屋产权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2013 年 7 月 15 日法院判决该房屋由二人按份共有,李某 1 占三分之二产权,李某 3 占三分之一产权,且李某 3 需在判决生效二十日内给付李某 1 房屋折价款 120,000 元。但判决生效后,李某 3 长期占据房屋居住,既未支付租金也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如今,李某 1 年事已高且无民事行为能力,身体状况不佳,仅靠微薄政府补贴难以维持生活和医疗开销。因此,李某 1 请求法院对该房屋进行司法拍卖,拍卖款按比例分配,成本按份额承担,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李某 3 称自己知青回城后一直居住在此且无其他住房,自 2022 年起每月支付原告 1500 元,因无处可住不同意拍卖。审理中,原告同意给被告一个月时间自行出售房屋,若不成则双方均可要求拍卖并依份额分割房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份共有人在未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的情形下,有权随时提出分割请求。在此案里,原告李某 1 作为系争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其分割房屋的诉求合法合理。鉴于原、被告双方均缺乏支付对方房屋折价款的经济能力,较为妥善的处理方式是先由双方共同协商出售房屋。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对房屋进行拍卖,并依据各自所拥有的产权份额比例来分割拍卖所得房款。而被告以无房可住为由提出的抗辩,在法律层面上缺乏依据,难以获得法律的支持。此判定严格遵循物权相关法律条文,充分考量了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现实状况,合理地界定了各方在共有物分割纠纷中的权利与义务,切实保障了按份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性,为处理类似共有物分割纠纷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适用范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