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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纷争:房屋翻建出资与征收奖励分配之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 1、张某 1、李某 2 起诉请求确认本市 XX 街 XX 号院房屋征收补偿中的院落面积奖励 285,632 元归三原告所有。系争房屋为私房,原产权人陈 XX 及其配偶刘 XX 分别于 1998 年、2001 年去世,法定继承人有李某 1、李某 3、李某 4、李某 5。房屋户籍在册人员包括原被告等人,其中三原告实际居住在此并于 2000 年出资翻修房屋。2015 年 10 月 15 日李某 1 与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后因征收利益分割争议涉讼,法院作出判决且已生效。三原告在领取征收补偿时发现院落面积奖励未处理,故再次起诉。被告李某 3、张某 2、杨某 1 共同辩称不同意,认为应均分。被告李某 4、李某 6、李某 5 共同辩称不同意,认为应由李某 1、李某 3、李某 4、李某 5 均分。经审理查明,此前李某 1 等三人曾提起共有纠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该案认定陈 XX 夫妇生育子女四人情况,系争房屋原状况及翻建情况,征收时房屋相关信息及补偿协议内容等,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款、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各类补贴奖励费用等,判决对房屋及补偿款等进行了分配。另查明此次涉讼的院落面积奖励尚未受领。审理中,李某 1 称翻建系其出资应归其所有,其他被告确认未出资但认为前案李某 1 已多分,此次应均分 。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关键在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确界定征收补偿中院落面积奖励的归属,尤其在涉及房屋翻建出资、产权共有及继承等复杂情形下。公民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系争房屋系陈 XX 与刘 XX 夫妻共同财产,因无遗嘱,由其法定继承人李某 1 等四人继承,此四人是房屋共有人与被征收人,有权分割征收安置补偿利益,其余户籍在册非产权人或继承人无权分得。除院落面积奖励外其他征收补偿利益已处理,现对该院落面积奖励进行分割。虽李某 1 夫妻出资翻建房屋且各方无异议,但翻建后未重新办理产权登记,共有人间也无面积产权归属约定,所以李某 1 不能因翻建当然获得面积增加部分产权,其请求全部归其所有依据不足。不过考虑其翻建贡献较大,应适当多分。此判定严格遵循物权与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量房屋产权来源、翻建情况及各方权益等多方面因素,精准界定了各方在征收补偿利益纠纷中的权益范围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得以合理确定与维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