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遗产纷争:继承顺序、遗嘱真伪与权益界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 1、赵某 2 等六人起诉要求依法继承分割被继承人钱某 4、孙某 5 遗留的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房屋,主张赵某 2、孙某1、钱某 1、李某 2 各占 20% 份额,吴某、钱某 3 共同占 20% 份额,且赵某 1 份额由赵某 2 取得,李某 1 份额由李某 2 取得。平安里房屋系钱某 4 与孙某 5 夫妻共同财产,钱某 4 生于 1920 年 5 月 15 日,卒于 2012 年 6 月 10 日;孙某 5 生于1925 年 3 月 8 日,卒于 2011 年 2 月 15 日,婚后育有五子女,分别是孙某 6、孙某 1、钱某 1、钱某 6、钱某 5。孙某 6 于2022 年 3 月 20 日去世,其夫赵某 1,育有赵某 2、赵某 3,赵某 3 未婚未育且于 2022 年 7 月 5 日去世。钱某 6 于 2023 年9 月 10 日去世,其夫李某 1,育有李某 2。钱某 5 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去世,其妻吴某,育有钱某 3。因房屋继承争议,原告起诉维权。吴某、钱某 3 辩称不同意法定继承,称有遗嘱应按遗嘱继承,遗嘱表明吴某、钱某 3 有权获得钱某 5 继承的遗产份额,若遗嘱不被采信,吴某作为丧偶儿媳对孙某 5 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孙某 5 遗产分配。经审理查明,各方家庭关系如原告所述,平安里房屋为钱某 4 与孙某 5 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钱某 4 名下,现由吴某居住。吴某、钱某 3 提交一份遗嘱,称由钱某 5 代笔,遗嘱对房屋分配有安排,但原告方对遗嘱真实性、合法性存疑,认为钱某 5 作为继承人不能代书且无见证人,孙某 5 不应仅用名章且笔迹与购房合同不符。吴某、钱某 3 还提供两份证人证词以证吴某对孙某 5 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原告方不予认可。吴某称其 2010 年 3 月回北京照顾老人,钱某 5 当时在外地工作,2013 年退休回京也有照顾,原告方则称吴某虽同住但未照顾,孙某 5 原能自理,住院不久去世,钱某 5 在父母去世后才回京。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关键在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确判定遗嘱效力,进而确定遗产的合法继承路径,尤其在涉及代书遗嘱形式瑕疵、丧偶儿媳继承权争议等复杂情形下。继承开始后,依规则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则法定继承,有遗赠抚养协议则按协议办理。本案中,吴某、钱某 3 主张的遗嘱系钱某 5 代书且无见证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应被采纳。吴某虽称对孙某 5 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并要求以继承人身份参与分配孙某 5 遗产,但孙某 5 去世时钱某 5 尚在世,吴某并非丧偶儿媳身份,且其仅提供未出庭证人的证词,难以证实尽到主要抚养义务,其要求直接参与遗产分配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应按法定继承顺序对遗产进行分配。孙某 5 去世后,其在平安里房屋中的 50% 产权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钱某 4 等六人各继承六分之一。钱某 4 去世后,其在房屋中的产权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孙某 6 等五人各继承五分之一。之后孙某 6、钱某6、钱某 5 去世后,他们所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分别由各自的法定继承人依法转继承,且相关继承人表示的份额处理意见于法不悖,应予以认可。此判定严格遵循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量遗嘱效力、继承人身份及继承顺序等多方面因素,精准界定了各方在遗产继承纠纷中的权益范围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合法的继承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得以合理确定与维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