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份额确认纠纷:继承意愿与安置房产的权益考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 1 起诉要求确认北京市朝阳区房屋份额,其主张自己得四分之一,被告赵某 2 占四分之一,被告钱某占二分之一。钱某与配偶孙某根育有六个子女,分别是赵某 1、赵某 2、赵某 3、赵某 4、赵某 5、赵某 6。2018 年 5 月 10 日该房屋被征收,此房是钱某与孙某根拆迁安置所得。孙某根于 2023 年 10 月 15 日去世,因各方对系争房屋份额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遂起诉。被告钱某、赵某 2、赵某 3、赵某 4、赵某 5、赵某 6 共同表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某某公司 2 称房屋由其开发建设,现登记在其名下,同意在法院判决后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经审理查明,钱某与孙某根育有六子女情况属实,孙某根于 2023 年 10 月 15 日去世且未留遗嘱,其父母先于其去世。2018 年 5 月房屋拆迁,孙某根、钱某等作为被安置人共获三套房屋,其中涉案的北京市朝阳区房屋购房人为孙某根与钱某,于 2017 年 6 月初始产权登记在第三人某某公司 2 名下,另两套房屋已分别登记在赵某 4、李某和赵某 3 名下。2018 年 8 月 20 日,赵某 3、赵某 4、赵某 5、赵某 6、钱某、孙某根曾出具书面材料,对房屋归属及老人财产等作出安排,赵某 1 据此要求处理孙某根在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因第三人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有户籍摘抄等多种证据佐证。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关键在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确确定遗产范围并依据各方意愿及相关协议合理分配遗产份额,尤其在涉及拆迁安置房屋产权界定、家庭内部协议效力等情形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本案涉案房屋系钱某与孙某根拆迁安置所得,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孙某根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一致同意,且该意见与孙某根生前家庭协议相符。从法律角度看,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有权对遗产分配达成一致意见,且该家庭协议可视为对遗产分配的一种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认可。因此,原告要求确认房屋份额的请求应依法得到支持。对于第三人配合过户义务,因原告明确表示本案暂不要求,可不作处理。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此判定严格遵循继承与物权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量房屋产权来源、家庭协议效力等多方面因素,精准界定了各方在遗产继承纠纷中的权益范围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合法的继承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得以合理确定与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