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纠纷:遗嘱真伪与权益归属的司法博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赵俊强起诉请求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路两套房屋依赵永强、李英遗嘱继承,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赵永强、李英与原被告系父母子女关系。赵永强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病故,李英于 2022 年 7 月 18 日病故,留有望京路 101 号 3 号楼 501 室和 601 室房产。赵永强与李英生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各自留遗嘱,指定名下房产由原告继承。赵永强去世后,原被告与李英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签订协议同意按遗嘱继承,还前往公证处进行赵永强名下房产的遗产公证,后因李英去世且被告要求暂停,公证无法继续。现 501 室空关,601 室由原告出租。被告赵凤强对双方亲属关系等无异议,但不认可两份自书遗嘱真实性,称非被继承人本人书写,要求驳回原告诉请,称签调解协议前提是赵永强遗嘱真实,若虚假则协议无效,希望依司法鉴定结论裁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被继承人子女。2008 年 5 月赵永强被核准登记为两套房屋产权人。2010 年 3 月 10 日赵永强立遗嘱表明死后房产归原告。2022 年 5 月 10 日三方经调解达成两份协议,对赵永强在两套房屋中的份额继承及后续产权分配等作出约定。2022 年 6 月 15 日李英立遗嘱,其名下所有财产由原告继承。李英去世后,被告申请对李英遗嘱签名及赵永强遗嘱笔迹鉴定,李英遗嘱签名鉴定为本人所写,赵永强遗嘱因样本未获双方认可不予受理。被告支付鉴定费 28,000 元。有死亡证明书等多种证据在案佐证。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关键在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确判定遗嘱效力,进而确定涉案房屋的继承归属,尤其在涉及多份自书遗嘱真实性争议、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关联以及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等复杂情形下。民事活动依法进行,涉案房屋登记在赵永强名下,属其夫妻共有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则法定继承。赵永强与李英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且内容合法。虽被告质疑遗嘱签名真实性,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且李英遗嘱签名经鉴定确为本人所写,赵永强遗嘱经李英生前与原被告共同确认并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该协议未被合法撤销,当属有效。因此,涉案两套房屋依遗嘱应由原告继承被继承人的房产份额。被告称房屋有其产权份额,却与房产登记信息相悖且无证据证实,不应予以支持。此判定严格遵循继承与物权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量遗嘱形式与内容合法性、调解协议效力以及房产登记依据等多方面因素,精准界定了各方在遗产继承纠纷中的权益范围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合法的继承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得以合理确定与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