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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遗产纷争:权属界定与继承权益的法律权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 1 起诉请求判令本市昌平区两间涉案瓦房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涉案房屋所在土地使用权于 1993 年 8 月 15 日登记在原告母亲钱某名下,该房屋为老宅,平时维修、保养由钱某负责,土改时房产登记有赵某 3(原告父亲)、钱某和原告。被告赵某 2 一家在 2002 年于他处获得宅基地并建房。钱某于 2018 年 3 月 10 日立遗嘱,表示去世后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据此起诉维护权益。被告赵某 2 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称涉案房屋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钱某名下,但系自己出资购买,且自己及子女户籍都在涉案房屋内,房屋应归其单独所有,钱某无权处分。还称钱某的律师见证书内容和形式违法,并非钱某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为打印件且无律师签字,缺少委托书,律师见证书也无律师签字,缺少询问笔录、录音录像等材料,认为遗嘱是原告为侵占其财产而伪造,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兄弟关系,其父母赵某 3 于 1968 年 9 月死亡,钱某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死亡。涉案房屋系祖传,1993 年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者为钱某,核定家庭人口钱某一人,占地面积 48 平方米。2018 年 3 月 10 日钱某所立遗嘱表明其名下涉案房屋财产权利份额在去世后由赵某 1 继承,若房屋拆迁,安置房屋及补偿款等也由赵某 1 继承,该遗嘱为打印件并有钱某签字,钱某委托某某律师事务所 5 见证并出具律师见证书。现涉案房屋无人居住,钥匙由原告控制。有派出所证明等多种证据佐证。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关键在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确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以及遗嘱效力,进而确定遗产的合法继承路径,尤其在涉及宅基地房屋权属争议、遗嘱形式合法性存疑等复杂情形下。继承开始后,依规则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则法定继承。从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材料等综合判断,本案涉案房屋应属钱某所有。钱某死亡后,该房屋可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分配。钱某生前就涉案房屋立遗嘱并委托律师事务所见证,明确由原告继承,此遗嘱经审查系钱某真实意思表示。虽被告以遗嘱为打印件且律师见证书存在形式瑕疵为由质疑其效力,但从现有证据及见证流程来看,律师见证书已对见证过程有所阐述,且钱某已签字确认,在无充分反证推翻的情况下,应认定该遗嘱合法有效。这一判定严格遵循继承与物权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量房屋权属依据、遗嘱订立过程及见证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精准界定了各方在遗产继承纠纷中的权益范围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合法的继承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得以合理确定与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