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自书遗嘱效力与遗产分配的司法裁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 1 起诉请求确认被继承人赵某 6 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的自书遗嘱有效,并要求依遗嘱继承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征收补偿款本金 1,100,000 元及利息,还请求分割赵某 6 剩余丧葬费及抚恤金 55,000 元。赵某 1 的父亲赵某 7 与母亲孙某已分别于 2000 年 9 月 15 日、2005 年 4 月 20 日去世,共育有五个子女,赵某 6 为三子。赵某 6 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去世,离异无子女,一直由赵某 1 提供较多帮助与照料。2022 年 3 月,赵某 6 委托赵某 1 在其不能自理时担任监护人及处理后事,并立下遗嘱表示去世后财产由赵某 1 继承。被告赵某 2 不同意原告诉请,虽确认遗嘱为赵某 6 所书,但不清楚立遗嘱情况,同意在本案处理丧葬费及抚恤金,并确认赵某 1 办理丧葬花费 10,500 元。被告赵某 4 不同意诉请,认为遗嘱生效条件是进养老院后才生效,所以无效,称赵某 6 生前由自己与赵某 5 照顾,赵某 1 未照顾,也同意处理丧葬费及抚恤金并确认丧葬花费。被告赵某 5 以赵某 1 未尽照顾义务为由不同意诉请,确认遗嘱为赵某 6 所书并同意处理丧葬费及抚恤金及确认丧葬花费。赵某 1 表示在房屋未拆迁前几乎每天照顾赵某 6,且赵某 6 患病抢救费用由其支付。经审理查明,赵某 7 与孙某生育五子女情况属实,赵某 6 婚姻及离婚情况如上述。2023 年 4 月 1 日,相关人员就房屋征收补偿分配达成调解协议,赵某 6 分得 1,100,000 元并存入其名下某某银行大额存单,该存单在赵某 1 处。赵某 6 的自书遗嘱表明拆迁款用于生活补贴,不能自理时要求赵某 1 送其进养老院,去世后树葬、丧事简办,所有存款及丧葬费用由赵某 1 继承。赵某 6 的丧葬补助金为 12,000 元、抚恤金为 50,000 元,已存入赵某 1 账户,有死亡证明书等多种证据佐证。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关键在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确判定遗嘱效力,进而确定遗产范围与分割方式,尤其在涉及自书遗嘱的条件设定、继承人之间争议焦点的情形下。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则法定继承,自书遗嘱需本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赵某 6 去世时其兄弟姐妹均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赵某 6 所立自书遗嘱经各方确认系其本人书写,有签名、盖章及落款日期,符合自书遗嘱的实质与形式要件,应认定有效。虽赵某 4 称遗嘱有生效条件,但从遗嘱整体内容看,其关于遗产由赵某 1 继承的表意明确,不存在未生效情形。赵某 1 依遗嘱主张继承赵某 6 名下银行大额存单本金及利息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对于丧葬补助金与抚恤金,原被告均同意在本案处理,且确认了赵某 1 办理丧葬的花费,赵某 1 主张扣除花费后由各方均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因款项已由赵某 1 收取,赵某 1 应支付三被告相应份额。此判定严格遵循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量遗嘱效力认定、遗产范围界定以及丧葬费用扣除等多方面因素,精准界定了各方在遗产继承纠纷中的权益范围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合法的继承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得以合理确定与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