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纠葛:多份遗嘱下产权归属的法律困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林某 1、林某 2、林某 3、林某 4 共同起诉,请求依法继承北京市某房屋,其中林某 1、林某 2、林某 5、林某 6、林某7 各占 1/6,林某 3、林某 4 各占 1/12。林某 8 与吴某系夫妻,林某 8 生于 1930 年,2013 年 5 月 10 日去世;吴某生于1928 年,2025 年 6 月 18 日去世,其父母均先离世。二人育有六子女,即林某 5、林某 9、林某 6、林某 7、林某 2、林某1。林某 9 于 2003 年 9 月 25 日去世,育有林某 3、林某 4。现因林某 8、吴某过世,原被告无法就涉案房屋协商一致而起诉。被告林某 5、林某 6、林某 7 均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林某 8、吴某夫妻育有六子女情况属实,林某 8、吴某、林某 9 去世时间如上述。2006 年 8 月 20 日,涉案房屋登记于林某 8、吴某名下共同共有。2009 年 9 月 15 日,林某8、吴某立打印遗嘱,仅第二页有林某 8 签名及二人姓名章。2013 年 10 月 1 日,吴某立代书遗嘱并有录音佐证。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涉案房屋按份所有,且确认打印遗嘱中的某地房屋即涉案房屋。四原告对代书遗嘱存疑,认为代书人误导、有利害关系人在场且录音与文字不完全一致。代书人李某律师出庭陈述立遗嘱过程,称吴某因儿子不看望欲将财产给女儿,另一名见证人张某已出国联系不上,录音中男子是吴某邻居。有户籍信息等证据佐证上述事实。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关键在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确判定遗嘱效力,进而确定房屋产权的继承分配是否合法合理。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则法定继承。涉案房屋系林某 8 与吴某夫妻共有财产,各占 1/2 产权份额。林某 8 于 2013 年去世,其 2009 年所立打印遗嘱因不符合法定要求而无效,其 1/2 产权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吴某、六子女各继承 1/14,林某 9 先去世,其份额由林某 3、林某 4 代位继承 1/28。吴某于 2025 年去世,其生前立有代书遗嘱,虽四原告质疑,但结合录音证据与代书人陈述,可依法确认该遗嘱系吴某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此遗嘱,吴某在涉案房屋中的全部产权份额(自有的 1/2 和从林某 8 处继承的 1/14,合计 4/7)应由林某 5、林某 6、林某 7 继承,各占 4/21。此判定严格遵循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量遗嘱形式、内容真实性以及见证过程等多方面因素,精准界定了各方在遗产继承纠纷中的权益范围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合法的继承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得以合理确定与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