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纷争:公证遗嘱下的权益归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韩某 1 起诉要求判令被继承人韩某 5 名下北京市海淀区系争房屋 1/2 产权份额由自己继承。韩某 5 与李某于 1970 年离婚,育有韩某 1、韩某 2、韩某 3、韩某 4 四个子女。韩某 5 晚年因病由韩某 1 照顾,且立有公证遗嘱,指定由韩某 1 继承房产的产权份额,韩某 5 已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离世。韩某 3 对韩某 1 所述身份关系及公证遗嘱均无异议,并同意韩某 1 的诉求。韩某 2 与韩某 4 未作答辩。经法院认定,韩某 5 与李某的子女情况属实,其已离婚且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死亡,父母先亡。2008 年 9 月 20 日,韩某 5 立下公证遗嘱,表明去世后系争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产权份额由韩某 1 继承。系争房屋于 2005 年 6 月 18 日核准登记在韩某 5 与王某名下,各占 1/2 产权份额。法院依据当事人陈述、公证书、户籍事项证明等证据确认了上述事实。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关键在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定遗嘱效力以及遗产的继承归属是否合法合理。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系争房屋中韩某 5 享有的 1/2 产权份额属于其遗产范畴。继承开始后,有遗嘱应按遗嘱继承办理。韩某 1 所提供的公证遗嘱,系韩某 5 亲自前往公证处办理并签字捺印,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且韩某 3 对此无异议。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遗嘱效力的情况下,该遗嘱合法有效。韩某 1 依据此有效遗嘱要求继承系争房屋产权,完全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理应得到法院支持。韩某 2、韩某 4 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应诉讼权利,不影响案件依据现有证据与法律规定进行审理与裁判。此判定严格遵循遗产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考量遗嘱的订立形式、真实性以及各方当事人的意愿表达等多方面因素,准确界定了各方在遗产继承纠纷中的权益范围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保障了当事人合法的继承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