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纷争:房屋存款丧葬费分配的法律博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颖与钱某起诉被告赵某、孙某,提出四项诉讼请求:一是分割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平安路平安里××号楼××、××号楼××及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楼××的房屋;二是分割被继承人赵振邦、周雅珍约 60000 元的生前存款及利息;三是分割被继承人赵振邦、周雅珍约 25000 元的丧葬费;四是由原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继承人赵振邦与周雅珍系夫妻,育有赵祥、赵某、赵欣三个子女。赵祥生于 1955 年 8 月 10 日,其配偶为钱某,二人育有一女赵某颖,赵祥于 2022 年 10 月 15 日去世;赵欣生于 1965 年 3 月 15 日,其女为孙某,赵欣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去世;赵振邦生于 1929 年 1 月 15 日,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去世;周雅珍生于 1930 年 5 月 1 日,于 2021 年 8 月 15 日去世,二人均未留遗嘱。现遗产由赵某占有,故而成讼。被告赵某辩称,应驳回原告请求。其称有遗嘱并已对涉案财产分配说明,应按遗嘱继承;不存在原告所述 60000 元存款;丧葬费 25000 元由其提取;其对被继承人尽了赡养义务,原告要求分割遗产无依据。被告孙某称,其作为赵欣的代位继承人,自愿将应继承遗产无偿转让给赵某,并提交声明。经审理查明,案涉三处房屋分别于不同时间取得不动产登记,均登记于赵振邦名下,无抵押查封。因双方对其中两处房屋价值未达成一致,法院依申请委托评估,各方对评估结论无异议,另一处房屋价值各方认可。赵某在赵振邦去世后从其账户提取 1300000 元,说法前后不一;周雅珍去世后邮政储蓄银行两账户有余款 15000.50 元,工商银行账户余 80.50 元;赵某曾称替孙某提取 35 万元,后又改口,经核查无支取记录;原告主张胡同里房屋租赁费,赵某以有遗嘱为由拒绝;赵振邦治丧费 7000 元由赵某支出,三方认可分担;赵某主张其为周雅珍购买墓地及治丧支出 80000.8 元由双方分担,原告称相关费用被继承人已交赵某处理身后事。此外,赵某提交赵振邦自书遗嘱及周雅珍代书遗嘱,原告以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不予认可。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关键在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定遗嘱效力、遗产范围以及遗产的分配与支出分担是否合理。继承开始后,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赵振邦房产遗嘱与外孙遗嘱虽为其所写,但无签字,不符合自书遗嘱法定形式,且有留白推断为草拟,并非最终意思表示;周雅珍的代书遗嘱由继承人赵某代书,不符合法定形式,所以不能按遗嘱继承,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对于遗产范围,三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遗产继承,依各方认可及评估价值分割。赵某从赵振邦账户提取的 1300000 元,提取时赵振邦已去世,该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赵某的主张因无证据佐证不予采信。周雅珍去世后邮政储蓄银行及工商银行的余款应作为遗产分割,赵某从邮政储蓄银行提取的 25000 元亦属遗产,其抵偿主张于法无据。关于赵某的 35 万元自认,现有证据不足认定其持有,不予支持原告分割主张。胡同里房屋依赵振邦“证明”,赵某使用并非租赁关系,原告租金主张不予支持。赵振邦治丧费依三方认可分担,赵某为周雅珍的部分治丧支出由继承人分担。在遗产分配与支出分担方面,因无证据表明某继承人有特殊情形,故平均分割遗产。综合房屋数量、价值、使用情况及孙某意思表示,酌定 303 房屋由赵某颖与钱某继承,304 房屋及胡同里房屋由赵某继承,并由赵某支付折价款。存款方面,依存款数额、持有人等情况,酌定相关存款由赵某继承并支付相应份额给原告。治丧费依分担情况由原告支付赵某。评估费依房屋出价合理性由赵某负担。此判定严格遵循继承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准确界定了各方在继承纠纷中的权益范围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