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纷争:北京案例中遗赠请求与债务清偿的裁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冯某起诉李某,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判令李某 1 名下银行存款全部归自己所有;二是诉讼费由李某承担。李某 1 与赵某系夫妻,育有李某。赵某先于李某 1 去世,李某 1 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去世。冯某与李某 1 系师生关系,李某 1 生前留有遗嘱,将其财产全部遗赠给冯某。李某 1 在中国工商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李某辩称冯某未按遗赠扶养协议尽到全部扶养义务,且李某 1 的存款含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款项,应析出其母亲赵某的部分由自己法定继承。该房屋售价 450 万元,仅查到 400 万元且多已转出,李某 1 无权处分自己应享有的四分之一份额,故不同意冯某诉求。李某 1 于 2002 年 6 月 18 日购买西城区 Y 号房屋,2006 年 9 月 20 日赵某去世未留遗嘱,2008 年 3 月 10 日李某 1 曾立遗嘱将该房屋等财产由李某继承,2021 年 5 月 15 日李某 1 将房屋以 450 万元卖给王某 1,相关款项在李某 1 不同银行账户有流转记录,2021 年 10 月 8 日李某 1 又自书遗嘱将所有财产遗赠冯某,2023 年 3 月 15 日李某 1 去世,丧葬事宜由李某处理。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关键在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定冯某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核心在于处理遗产与债务的关系。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Y 号房屋系李某 1 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去世后,应先析分出李某 1 的部分,剩余部分由李某 1 与李某按法定继承,李某享有四分之一份额的权利。李某 1 擅自出售房屋且已查实的 400 万元售房款均以现支形式转出,致使李某所享有的四分之一继承权的对价受损,此损失构成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开始后,应先从遗产中清偿债务,再进行继承分配。经调查,李某 1 去世时名下存款包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 12000.5 元、中国建设银行的 550000.6 元(已被李某提取)、中国工商银行的 300000.8 元(已被李某提取),总计 862001.9 元,尚不足以清偿李某应得的四分之一房产对价款 112.5 万元。所以,冯某受遗赠的权利需在李某 1 债务清偿完毕后才能实现,目前查实的存款无法完成债务清偿,冯某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此判定严格遵循遗产继承与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综合考量房屋产权归属、遗嘱变更、财产流转及债务形成等多方面因素,准确界定了各方在遗赠纠纷中的权益范围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