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纷争:遗产界定、份额划分与租金诉求之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二原告起诉被告赵某 2,要求分割赵某 3、李某名下北京某区某东路某号院房屋,按三分之一份额均分,被告支付 2020 年 3 月 15 日起房屋租金并承担诉讼费。赵某 3、李某分别于 2000 年 2 月 8 日、2020 年 3 月 15 日去世,原被告是其子女,该房无遗嘱,原告称应法定继承,被告却占房。被告称房屋未登记,权属不明,2010 年安置,距赵某 3 去世十年,不应是其遗产,自己是申购人并出资装修居住多年,赵某 3 原房作价 68000.50 元,自己尽赡养义务应继承 80%。第三人张某称尽赡养义务,求继承赵某 3 遗产 10%。第三人某集团称房屋虽登记在其名下,但报备的是赵某 3,法院若认定为遗产可分割。赵某 3、李某曾是某集团员工,有公房,2010 年因危房拆迁换得涉案房屋,前两次购房款三兄弟平摊由被告代交,最后一次由李某出资。李某去世前住此房,去世后被告占房。被告称房屋是危房改造购买,自己虽有房改房仍可买,还支付 15 万多购房款,赵某 3 去世时原公房已灭失,此房不应作遗产。庭审中各方认可无遗嘱遗赠抚养协议。二原告主张房屋市值 400 万元,赵某继承房屋并补偿另两人。被告主张若房屋是遗产,自己应继承 80%,张某 10%,自己给二原告各 5%折价款,并提供证据证人,二原告不认可。二原告主张租金,被告称即使有遗产份额继承人都有权居住,且未出租牟利,原告请求无依据。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关键在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定涉案房屋是否属于遗产以及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与相关诉求能否成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无遗嘱等特殊情况则按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赵某 3、李某去世前未留遗嘱。从涉案房屋来源看,原有公房系赵某 3、李某夫妻共同财产,赵某 3 去世后,李某在世时以原有公房折抵购房款购买涉案房屋,虽拆迁安置协议文件签署情况复杂,但综合考虑被告本身在某集团已有房产,原有公房性质及某集团登记备案购房人为赵某 3 等事实,不能认定被告系以本人名义购置涉案房屋,所以涉案房屋应为李某房产,李某去世后转化为其遗产。关于继承份额,李某生前重病缠身,被告与李某长期共同居住并照顾直至其去世,现有证据足以支持被告多分遗产的主张。综合判定原告赵某继承 20%、原告赵某 1 继承 20%、被告继承 60%较为合理。对于房屋具体分割,结合市场价值及居住使用情况,确定由被告继承房屋并向二原告分别给付 800000 元折价款较为适宜。对于第三人张某主张继承 10%份额的诉求,因张某赡养行为在其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已因赡养可多分遗产,张某行为不应重复评价,其诉求不应被支持。对于二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房屋租金的请求,因原告未举证房屋出租有租金收益,且在分割前房屋属共同共有,继承人均有权居住使用,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恶意霸占,所以该项诉请缺乏依据,不应得到法院支持。此判定全面考量了房屋来源、各当事人行为及法律规定,合理确定遗产范围与继承份额,保障了各方在法定继承框架内的权益合理分配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