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纷争下的法律考量:北京案例之房屋继承与相关诉求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 1 因与赵某 2 在遗产继承问题上产生纠纷而诉至法院。赵某 3 与冯某育有赵某 1 和赵某 2,赵某 3 于 2010 年离世,冯某在 2018 年去世,遗留一套位于北京西城区南礼士路且登记于赵某 3 名下的房屋。早在 2013 年,赵某 1 与赵某 2 就曾签署协议对房屋份额有所约定。2016 年,冯某与二人再次签订遗产分配协议,确定了房屋及存款的分配比例。冯某去世后,双方进一步协商,赵某 2 继承房屋并需按房屋价值的三分之一向赵某 1 支付 220 万元。其中 60 万元有单独欠条注明与遗产协议无关,剩余 160 万元通过 2018 年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支付方式,第一笔 70 万元已支付,但后续仅再付 40 万元,赵某 1 多次催要剩余 120 万元无果,遂请求法院判令赵某 2 支付该款项、逾期付款损失并承担诉讼费。赵某 2 则辩称60 万元欠条与本案无关,仅认可 70 万元房款未付且因赵某 1 未配合过户,同时提出继承房屋并要求赵某 1 腾退物品、迁户口的诉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关键在于依据相关协议与法律规定,准确判定遗产房屋的继承归属及款项支付义务。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启动,若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办理。在此案里,赵某 1 与赵某 2 作为继承人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分割方式,双方签署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虽未经司法确认,但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法违规、未违背公序良俗,当属有效。依此协议,赵某 2 主张继承房屋有合法依据,赵某 1 依据协议要求赵某 2 支付欠付的 70 万元亦合理合法,应得到支持。然而,对于赵某 1 依据欠条主张的 60 万元,因欠条明确记载与遗产协议无关,所以赵某 2 抗辩其与本案继承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是合理的,在继承纠纷案件中不应予以处理,赵某 1 可另行主张。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由于双方并无相关约定,且赵某 2 未付款是因房屋过户存在争议,其抗辩未继续付款合情合理,故赵某 1 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不应得到支持。对于赵某 2 要求赵某 1 腾退房屋、迁移户口的请求,迁移户口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腾退物品不属于继承纠纷处理内容,应在房屋归属确定后,双方另行协商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此一系列判定充分遵循了继承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案件事实依据,保障各方权益在合法合理框架内得以妥善处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