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后的纠葛:房屋折价款、抚恤金与法律权益平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 1 起诉王某 2、王某 3,要求王某 2 依约支付房屋补偿款 71421 元、违约金 200000 元以及延迟付款利息,还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王某 1 称自己与王某 2 依李某遗嘱及后续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书》,约定王某 2 给其 70 万房屋折价款用于继承份额转让,王某 2 已付 628579 元,尚欠 71421 元未付。王某 2 辩称因另案涉及李某丧葬补偿金未分配,自行扣下此款,待该案审结再付,现另案已判未生效,其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折抵部分费用后转了 63766 元给王某 1,王某 1 拒抵扣。王某 3 称抚恤金案中王某 1 还没给自己钱。经查明,李某及其配偶育有王某 3、王某 1、王某 4(已去世),王某 2 是王某 4 之子。李某 2024 年 2 月 15 日去世,遗嘱指定丰台区房产由王某 1、王某 2 各继承 50%份额。2024 年 5 月 10 日二人签协议约定补偿等事项,后王某 2 按约履行部分,却因丧葬抚恤金分配争议未足额支付房屋补偿款,双方还为此产生诉讼,已有判决但未生效。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关键在于对遗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判定以及违约金的合理确定。王某 2 与王某 1 就被继承人的房屋继承份额自愿达成协议,这一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依约履行。王某 2 知晓王某 1 领取丧葬抚恤金但未协商一致分配金额便自行扣除房屋补偿款,此时丧葬抚恤金分配数额未确定,王某 1 对王某 2 的给付义务不明确,王某 2 不享有法定抵销权,且其无权预先抵扣王某 3 的应分丧抚金数额,这一系列行为导致了额外纠纷与诉讼。虽然协议约定了违约金标准,但该标准过高。鉴于王某 2 迟延给付金额在整体补偿款中占比低,且在丧葬抚恤金判决书出具后立即给付剩余款项,综合考虑王某 1 的损失、王某 2 的违约情形及过错程度,应酌情调整违约金。法院将违约金调整为 12000 元是合理的,既对王某 2 的违约行为予以惩戒,又避免了违约金过高的不合理情形。同时,由于酌定的违约金已包含王某 1 的利息损失,其要求的迟延付款利息不应再另行支持。对于未付清的房屋补偿款尾款,因王某 1 拒绝抵销,王某 2 仍需继续给付。此判定遵循了相关法律规定,平衡了双方的权益,确保在遗产分割及相关纠纷处理中,公平与合法原则得以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