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纠纷:房产继承后的权益析分与处置困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赵强起诉赵雅、赵慧、赵宇以及第三人北京盛达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由为共有物分割纠纷。法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及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赵强诉求:一是判决北京市东城区 XX 号房屋归赵慧所有,由其给付自己房屋折价款 120 万元;二是让赵慧按每月 2500 元标准支付自 2018 年 3 月 15 日至实际交房时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理由是孙某 1 与吴某夫妇育有赵强等四名子女,涉案房屋系孙某 1 与吴某生前共有,2022 年终审判决该房屋由四名子女继承,各占四分之一份额。因子女们无法达成房屋分割方案且不能共同居住,故而起诉。赵雅辩称,自己享有房屋四分之一份额,若有人要房,需给付自己折价款;若无人要房,则出售房屋均分售房款。赵慧辩称意见相同。赵宇则主张直接出售房屋均分售房款。第三人称房屋登记在其名下,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需四人到现场办理,之后可依意愿处理房产。各方围绕诉求提交证据并质证,法院确认相关证据。孙某 1 与吴某婚后育有四名子女,孙某 1 于 2016 年 3 月去世,吴某于 2018 年 3 月去世。涉案房屋原系孙某 1 与吴某共同共有,后经终审判决由四名子女继承,每人四分之一份额。现房屋地址变更,仍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子女们未办理转移登记。庭审中,四名子女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均同意出售房屋后分售房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关键在于依据共有物的性质与共有人的意愿,合法合理地确定分割方式。按份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不动产或动产享有所有权。在共有关系中,若共有人有约定不得分割且无重大理由时应遵循约定,但本案中无此约定且存在分割需求。对于按份共有人而言,在无特殊限制情况下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人可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若协商不成,在共有物可分割且不损价值时可实物分割,若如本案中房屋难以分割或分割会减损价值,则应通过对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予以分割。本案里,赵雅、赵慧、赵宇、赵强对涉案房屋是按份共有关系,赵强有权请求分割。鉴于各方无法协商确定分割方式,且房屋不具备实物分割条件,同时各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而同意出售,所以采取对房屋拍卖、变卖取得价款进行分割的方式是符合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的。而赵强主张的占有使用费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此判定充分考量了共有物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案件实际情况,保障了各方在共有物分割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以依法处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