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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纠纷:遗嘱与赠与协议的效力博弈及法律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韩某 1 与冯某是夫妻,育有韩某,冯某去世后韩某 1 与崔某结婚又离婚。2023 年 6 月 18 日韩某 1 去世。2005 年 9 月 15 日韩某 1 购得涉案房屋,2006 年 11 月 3 日核发产权证,2013 年 4 月 17 日换发产权证。林某提交《遗嘱》,表明将房屋等留给林某等;《询问笔录》,显示韩某 1 欲将房屋留给林某;《家政服务合同》,证明林某为保姆;视频、照片,内容为照顾及丧事情况;卷宗封面、《受遗赠声明书》;《赠与协议》。韩某对《遗嘱》《赠与协议》效力不认可,对其他证据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内容,还提交《信件》,林某对其真实性存疑且认为与本案无关。法院对证据证明力另行评述。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关键在于对《遗嘱》与《赠与协议》的效力判定及二者关系的认定。首先,韩某虽质疑《遗嘱》和《赠与协议》效力,但所举证据不足以支撑其主张。经审查,二者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所以应认定均合法有效。其次,依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可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韩某 1 在 2019 年 3 月 10 日立《遗嘱》后,又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设立《赠与协议》,二者处分标的物均为涉案房屋,此情形属于对先前所立《遗嘱》的撤销行为。最后,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涉案房屋为不动产,权利转移以登记为准,而林某与韩某 1 未完成权属转移登记。韩某作为韩某1 的法定继承人,在韩某 1 去世后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所以《赠与协议》应被撤销。这一系列判定既遵循了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也充分考量了案件中的证据情况与当事人之间的复杂关系,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