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法定继承纠纷:夫妻共同财产与继承份额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吕某4与夏某系夫妻,二人共生育三个子女,分别为吕某1、吕某5、吕某2。夏某于2014年8月19日去世,吕某4于2018年2月2日去世。吕某5和于某系夫妻关系,吕某5于2022年8月25日去世,于某于2024年5月16日去世。吕某3系吕某5和于某的女儿。
2016年3月14日,位于北京市丰台区2893号房屋(以下简称2893号房屋)登记在吕某4名下。吕某1与吕某2皆认可2893号房屋系吕某4与夏某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皆同意本案只处理2893号房屋份额。
吕某1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2893号房屋。吕某2不同意吕某1上述要求,其主张吕某4留有遗嘱,遗嘱中载明吕某4对2893号房屋的份额由其一人继承,其提交了吕某4自书遗嘱为证。吕某4自书遗嘱显示:自立遗嘱人吕某4,男,92岁,汉族……我今年92岁,在立遗嘱时神志清醒,有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我年事已高,且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血管病等症,恐怕身体随时可能出现不测,特立遗嘱,表明我对自己财产的处理意见。我决定将我名下现居住的北京市丰台区2893号房产一套在我去世后留给我女儿吕某2一人继承,在该房产的性质未变更为可流通商品房之前,如果继承事宜发生,该房产的继承手续由女儿吕某2办理并继承,当该房产的性质变更为可流通的商品房时,继承事宜依然按照前述我的意思表示办理,我百年后如果在此房产继承问题上发生任何纠纷均以此遗嘱为准,此遗嘱为我的最终遗嘱。自立遗嘱人:吕某4,2019年10月24日。吕某3认可上述遗嘱真实性,认可上述遗嘱系其爷爷吕某4真实意思表示,其尊重上述遗嘱关于2893号房屋的分配意见。吕某1认可上述遗嘱真实性,但不认可吕某2上述主张,其提交了录音,证明吕某4在立遗嘱后曾召开家庭会议协商2893号房屋分割方案,确定2893号房屋由各子女按照每人三分之一的份额进行继承,吕某5反复声明其放弃其应当继承的三分之一份额,吕某4以实际行动否定自书遗嘱内容,应视为撤回自书遗嘱。吕某2认可吕某1提交的录音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录音的证明目的。录音中显示:2016年8月14日,吕某4说:分三份,谁有意见谁提出来,你们要没人写,我写下礼拜,下礼拜单个通知也成,来一趟也成,我签字算我闭眼以后的遗嘱……我这遗嘱是写了,最后我一想,想了好长时间,这不是三五万块钱的问题,要三五万你们都能让,一说现在最低也值两万块钱,当然这卖不了两万……最后也解决不了,这消息我已经知道了,我闭眼以后,刘家们上法院我嫌寒碜得慌……我先是那么个意思,后来我一想不是三万两万的问题,一说几十万的问题。
吕某1、吕某2皆同意夏某对2893号房屋享有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继承。吕某3同意对2893号房屋按照吕某4遗嘱由吕某2继承相应份额,如果不按遗嘱进行继承,其同意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可知,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如分割遗产,应先将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另外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涉案房屋登记在吕某4名下,系吕某4和夏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夏某去世后,应当先将吕某4对该房屋享有的50%份额分出,其余50%份额作为夏某的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夏某未留遗嘱,故夏某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由其法定继承人吕某4、吕某1、吕某5和吕某2继承。吕某5于遗产分割前去世,其配偶现已去世,因此吕某5应当继承的夏某对2893号房屋的份额,应当由吕某3继承。综上,加上吕某4本人享有的涉案房屋50%的份额,吕某4共对2893号房屋享有62.5%的份额,吕某1继承2893号房屋份额为12.5%,吕某2继承2893号房屋份额为12.5%,吕某3继承2893号房屋份额为12.5%。
吕某4留有自书遗嘱,该遗嘱载明其享有的2893号房屋由吕某2一人继承。但根据吕某1提交的2016年9月14日录音可知,吕某4在上述谈话中表示其想要重新订立遗嘱,按照每人三分之一的份额进行继承,之前订立的遗嘱不再成立,故可以认定其撤销了其于2019年10月24日订立的遗嘱。因此,吕某4去世后,其对2893号房屋享有62.5%的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继承,由吕某1、吕某2、吕某3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综上,吕某1继承2893号房屋三分之一份额,吕某2继承2893号房屋三分之一份额,吕某3继承2893号房屋三分之一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